一、税收与民生的基本关系 目前,民生问题在我国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强烈关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是现阶段我国公共政策重心的重大调整,是以人为本精神的实际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具体路径的进一步明确。 民生是一国之本。早在上个世纪初期,孙中山将民生问题概括为衣、食、住、行四要素。应该说,这些至今仍都是民生的基本问题。进一步分析归纳,可以看到,当今民生的核心是在“消费状态”① 上,表现在三个方面:(1)消费的相对水平,这可以用消费率来衡量。2006年我国国民消费率为50%,降到了改革开放30年来的最低点。(2)缩小消费差距,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满足“基本消费”,包括基本营养、基本住房、基本教育和基本保健。这“四个基本”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基本内容,也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应当平等享有的。(3)化解消费风险,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基本的消费安全,包括消费品质量安全,如食品、药品、住房等,以及生存环境安全,如空气、水等。 从民生的第一个方面来看,其要义是提高宏观消费水平,使其与现有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从民生的第二个方面来看,其要义是实现基本消费的权利平等化。改善和保障民生,也就是要推进基本消费的平等化,减少财产和收入不平等所带来的消费不平等。②从民生的第三个方面来看,其要义是实现安全消费和健康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也就是改善国民“消费状态”,这离不开各种实现形式,如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无害化生产、生态与环境的保护等。很显然,民生的三个方面及其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多种实现形式,都与税收有天然的联系。 只要存在税收,它总是在对民生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包括正面的、中性的和负面的影响。当税收的影响处于自发状态的时候,往往是负面影响居多;当税收被有意识地加以利用的时候,就可以尽量地避免其负面影响而发挥正面作用,这包括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例如,从消费不平等来看,财产和收入的差距过大是直接的原因,而税收对财产和收入的差距可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正面的——缩小差距;也可以是负面的——扩大差距。 鉴于我国民生问题突出,社会反响强烈,从民生角度来考察和分析税收问题,并以此推动税制改革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且,民生视角的分析也可成为税收理论创新的一个路径。 二、现行税制与民生的相关性分析 (一)税收与民生的天然联系 税收与民生具有天然的联系。这种天然联系体现在三个层次: 一是体现在整个税收制度上。这是一种整体的联系,或者说是宏观面上的联系,如宏观税负的高低、税制结构的状况、整体的征管能力等,都对民生产生宏观影响。若是宏观税负不在合理区间内,过低或过高,都会对民生产生不利的影响。过低,就会削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过高,就会直接妨碍经济增长,就业、居民收入提高,从而不利于民生。若是税制结构与国家,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国民收入状况不匹配,也会不利于民生。例如,在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下降的情况下,若税制结构重心向直接税移动,则会给民生的改善带来不利影响。在征管能力与税收政策目标不匹配的条件下,就会扭曲目标,如个人所得税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其目标是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调节收入差距,但因征管能力整体不足,结果是适得其反,产生了“逆调节”。而整体的征管能力受制于一定时期整个社会的管理水平,是一个客观变量,不是通过税务部门的主观努力可以改变的。 二是体现在税种上。这是通过各个税种而产生的局部联系,表现为各个税种对民生产生的影响。如果从税源来分类,则可分为两类税种:一类是与企业部门直接相关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另一类是与居民个人直接相关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税等。不言而喻,后一类税种对民生产生的直接影响要大于前一类,因为直接影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进而直接影响居民的消费水平。而针对企业的税种,对民生产生的影响主要是间接地实现的。在这个层次上,在税制整体不变的条件下,运用基于税种的微观税收政策,如增、减,或者合并、拆分税种,可以对民生形成有针对性的影响。如对农业税的废除、对物业税的设立就是基于税种的微观税收政策。 三是体现在税收要素上。在这个层次上,税收与民生的联系是通过税收要素来实现的,如税率、税目、扣除标准的变化就可以对民生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基于税收要素的微观税收政策,近几年运用得不少,如调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扩大消费税范围、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等。 从近两年的政策措施来看,通过税收来改善民生主要是在税种和税收要素这两个层次,尤其是受到全社会和民众关注的,而且与民生有直接关联的税收问题,做了不少改进,但在税制这个层次,仍存在盲区,甚至存在逆调节的负面效应。 (二)税收对民生的促进作用 从税种和税收要素这两个层次来看,经过一系列的税费改革措施后,税收对民生的改善发挥了一定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