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投资体制形成的因素很多,包括政府职能、发展阶段、发展战略、经济结构等等,其中政府职能尤为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等目标的确立,未来我国政府职能范围将发生重大变化。政府传统的经济建设职能将逐步淡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建设的职能将得到不断加强①。与之相应,投资体制应该也必然会发生重大变化。事实上,尽管投资体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投资体制领域的改革一直相对滞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如何加快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新挑战。 投资体制涉及范围很广,但大致可以划分为投资主体、筹资结构、投资调控和投资管理等几个方面。本文将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在对有关国家进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梳理分析政府职能及其他因素对投资体制的影响机制,以期为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总结一些可资借鉴的规律。 一、投资主体结构的国际比较 投资本身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广泛,本文的投资,从宏观上讲,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等形成实物资本的行为和过程;从微观上讲,则是具有价值创造特征的直接投资行为。至于证券投资、理财等意义上的投资,其本质只是微观主体的一种财务安排。这种财务安排在宏观上可以看作是储蓄转换为投资的各种具体途径和机制。基于此,本文的投资主体是指在上述投资活动中具备独立决策权、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主体,包括各类法人或自然人。更确切地说,可以称为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①。 投资的决策主体主要是企业和政府。就两类投资决策主体在整个投资中所占的比重(或结构)来讲,各国之间有所不同。一般来讲,在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国家中,企业作为投资决策主体所占的比重应越大,在整个投融资体系中占据基础性地位;而政府作为投资决策主体,其份额相对较小。上述判断是否正确还需要实际数据的支撑。有关企业和政府投资份额的数据很难直接获得,但是通过国民收入核算及财政支出的相关数据,可以大体推算出政府投资占投资的比重,具体如下:(1)收集固定资产投资占GDP比重、财政支出占GDP比重、政府消费占GDP比重这三个数据;(2)将“财政支出占GDP比重”减去“政府消费占GDP比重”,大体可以得出“政府投资占GDP比重”③;(3)将“政府投资占GDP比重”除以“固定资产投资占GDP比重”,便能大体推算出政府投资在总投资中的比重④。
从表1可以看出,各国在投资的决策主体结构似乎并没有呈现前述局面。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点:(1)各国政府投资比重基本都呈不断上升的趋势;(2)无论是北欧及中欧(含德国)等民主社会国家,还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典型市场国家,甚至是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和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等转型经济体,政府投资比重都处于较高水平,政府投资似乎与经济发展程度呈正比;(3)以政府主导为特征的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亚洲新兴市场国家以及中国、印度,政府投资比重明显偏低。 上述现状出现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失灵领域和范围在不断扩大,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和主导的事务也日益增多,政府的边界也因此而不断拓展。政府投资领域和比重也随之增加;(2)发达国家的市场体系更为成熟和完善,其出现失灵和缺陷的领域也已逐步为政府和公共财政所覆盖,公共投资范围相对增大;(3)东亚国家的政府主导与政府直接参与并不完全等同,强势的政府可以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但在统计上并不表现为政府投资;(4)发达经济体与新兴市场经济体本身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发达经济体的投资占GDP比重相比新兴市场经济体要低(见表2),这样就愈发提高了发达经济体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⑤。此外,各国政府投资方面的统计口径也会存在一定差异。
尽管从表1的数据对比中得出的结果似乎与我们观念上的判断有所差异,但无论是典型市场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企业在各国投资决策都是最为重要的主体。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政府投资的领域相对企业来说更为局限,大多集中于非市场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科学技术、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⑥。另一方面,即便是对这些领域的参与,政府也会引入私人企业、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因此,政府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此类领域投资的共同决策主体。 二、资金来源结构的国际比较 投资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银行间接融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等三种基本渠道。各国的资金来源结构受到投资主体结构、金融体系等因素的影响而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