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建设是服务型政府的经济基础,如果没有公共财政提供资金保证,服务型政府只会是空中楼阁。要成功构建公共财政,必须实现两个转变。其一,财政收支运作的立足点要由主要着眼于国有制经济单位的需要扩展至着眼于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其二,财政收支效益覆盖面要由基本限于城市里的企业与居民延伸至包括城市和农村在内的所有企业与居民(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课题组,2006)。服务型政府的成功建设始终离不开公共财政制度作保障,必须加快以公共化为取向的财政制度变革,改革公共收入制度、调整公共支出制度,并逐步理顺公共服务供给中各级政府财权事权划分。 一、改革公共收入制度 服务型政府要充分履行职能,必然要以充裕的财政能力为后盾。所谓政府的财政能力是指政府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筹集财力,提供公共物品以满足区域内公民的公共需要,稳定国民经济,合理进行再分配的能力的总和。政府的财政能力是一个系统群集结构,其中提供公共物品的财政汲取能力是其核心所在(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课题组,2006)。只有在财政能力得到稳步提高的情况下,政府才有充足的财力补偿改革过程中利益受损群体或生活处于不利境地的绝对贫困群体,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阶层之间的经济差距;同时也才能够增大对军队、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投入,提高人员素质,改进装备,提高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遏制危机事件的扩大。从理论上说,理想的税收负担应该体现以下四个基本要求:一是政府的税收收入水平应满足政府行使其基本职能的需要以及其规模适度增长的需要;二是有利于保持和促进经济的适度增长与社会发展;三是税收水平应与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相匹配;四是税收的增长应与经济与投资的增长相适应(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课题组,2006)。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即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依据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进行控制的核心原理,中央政府作为全国性的政府应该掌握国家财政的总体支配权,从而保证中央政府应有的权威和地位。由此,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应是中央集权下的地方分权,遵循“集权为主、适度分权为辅”的原则。即中央政府应该控制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并以此形成地方在财政上对中央的倚赖和中央能有效地协调和指挥地方的政府间关系。 1.适度提高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从公共收入方面看,目前我国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仍然偏低。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财政收入“两个比重”下降的局面开始得到扭转,但总体水平仍然偏低。2000年我国首次提出财政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8%,远未达到发展中国家25%的平均水平,离发达国家45%的平均水平差得更远。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也低于多数国家60%的水平,不利于中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转移支付能力的充分发挥。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要不断提高,争取达到发展中国家25%~35%的水平,同时将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到60%以上(李军鹏,2004)。 2.增加国民经济总量,扩大税基。一般说来,提升国家财政能力有三种基本途径:增加征税的基数,提高税率,改革税收体制。但显然如果采取后两种途径都会造成对现存经济秩序的冲击,对社会稳定产生不确定性的影响。而通过国家经济总量的增加从而扩大征税的基数,则是在不改变既有格局的情况下提高政府财政能力的有效途径,因而也是增加税收最为基本的途径(胡鞍钢、王磊,2006)。 3.合理确定税收负担。世界银行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一国的税收负担率与该国的人均GDP水平成正相关关系: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最佳的税收负担率应为3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的税收负担率应为2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偏低收入国家,最佳的税收负担率应为20%左右;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的税收负担率应为13%左右。目前我国的税收负担基本稳定在16%左右,属于低税负国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发达国家,赖以课税的基础比较薄弱,税源不丰厚,国民的税收负担能力低,加上我国还没有推行社会保障税,所以我国的税收负担率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必将适度调整税率,确定新的税收负担(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课题组,2006)。 4.加大增收力度,适时开征新税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公平的、强制性税收系统,建立和完善旨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控制贫富差距悬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征统一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税,同时在时机成熟时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至少在40%,有些国家高达60%。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社会福利开支的增加主要是源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薪金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10%~20%水平。因此,在依法加大增收力度的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开征新税种,重点是增加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