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公共财政基本框架逐步确立的前提下,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作为我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公共财政自身建设,完善宏观调控体制的重要改革目标,已经逐渐成为自20世纪90年代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重构后的又一财政体制改革核心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可以说,现阶段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已从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的调整转向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建设与完善。 一、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仍处于转轨时期,经济转轨战略的基本特征是渐进路径和非均衡发展,这种战略在改革前期,对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用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保持改革的示范效应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也由此奠定了经济转轨的基础。但是随着体制环境的变化,这种战略的不足也日渐明显。体现在财政体制改革上,最为突出的就是当前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进程缓慢,导致整个财政体制难以完善,且已成为地方经济投资过热,政府行为异化等现象背后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本以促进消费为主要目的财政政策成为政府主导的一种外在力量推动经济增长,政府投资比重不断增大,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调,体制性复位问题出现,财政债务风险加大,而经济自身的自主增长动力并未得到较好培育,财政政策受到不同程度的扭曲。 此外,在非均衡发展过程中,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产业之间等多种“二元结构”的存在,都需要一系列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以改变旧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各种体制框架与制度安排,对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就是要适应这一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不断调整。但在以往财政总体承受能力有限,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阻力较大的情况下,财政体制改革只能部分适应宏观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主要是解决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则较少涉及),随着体制运行的不断深入,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财权划分不清,财力配置不合理,基层财政困难,以及衍生出的一系列地方经济、社会问题逐渐积累并暴露出来,为适应新形势,财政体制又被动适应。 因此,在我国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转型这两条历史沿革的线索下,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自身建设,肩负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模式变革的双重任务,一个科学合理的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框架的搭建,必将不断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框架 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财政体制自身完善、公共财政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等众多方面,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整体改革框架的设计和各级财政的职能定位与体制特点。 (一)搭建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中观构架 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框架的建立,应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坚持渐进式的改革路径,分化改革阻力,在“除旧”的同时,注意发现和及时化解“立新”中产生的新的摩擦和矛盾所造成的新的内耗。二是突出中观的特点,改革应有利于省内的中观调控,强调省级财政对省内地区间财政横向均衡的调控职责,体现财力的公平配置。三是体制的变革应以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和根本出发点,建立现代化的省以下财政体制模式,在努力实现基本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均等化的同时,保护地方经济效率。 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形式,如“省管县”还是“市管县”,以及“乡财县管”的问题,实际上更多的是操作层面上的考虑,而旧体制的惯性及对改革造成的阻力,关键还是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以及事权与财力的匹配。以下通过图表描述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中省、市、县三级政府之间的事权与财权划分以及财力配置的相互关系。
(二)省级财政职能定位 省级财政作为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最高级次,负有掌控整个改革设计和进程的中观职责,其财政职能定位应以协调好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同中央与省级财政关系的对接,并将主要工作定位于促进社会公平与财政公共化、均等化目标的实现,以及对市、县财政的监督、检查。首先,省级财政作为中央与省以下基层财政之间的衔接级次,一方面需要以较为完善的中央与省级之间的分税制为改革方向,指导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另一方面,又要根据省内自身情况,制定好近期改革目标与远期规划。体制改革要努力保持从中央到地方基层财政政策的有效传递,以及体制完善的方向预期。其次,省级财政应做好省内中观调控工作,配合并发挥好环境检查、税务、工商等垂直管理部门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与监督作用。积极推进金财工程在省以下的实施,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协调省内各级之间的财政关系,防止恶性税收竞争和税负输出,制定合理、科学的省内发展战略,避免重复投资和地区间不正当竞争。最后,实事求是的衡量省级财政对基层财政的管理能力和执行效率,制定现实可行的省县搭配财政体制,重点考虑省内各地区横向财政均衡问题,促进社会公平与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将省内相对落后的县纳入“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在这些县与省之间划分事权,适当将落后县的一些事权上划到省,这也是对1994年以来财政体制改革事权下放、财权上移的一种矫正。这种体制安排一方面直接减轻了落后县的财政困难,促进了省内落后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缩小了省内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水平的差距;另一方面,根据市级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剥离原先“市管县”体制中与财政实力不足的市存在尖锐财政体制矛盾的县,既减轻了能力不足市对所辖县的财政支持负担,支持和保障了相对落后市的发展,同时也改变了以往经济实力偏弱的市对其所辖县的财力过度集中和“市压县”、“市挤县”等现象,防止了这种情况下“市管县”体制的弊端,遏制了由于不合理的市县财政体制造成基层财政困难,而这种困难又倒逼回省级财政,甚至是中央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