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普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及存在问题,影响其工资正常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追根溯源,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在普通劳动力市场是一个相对买方垄断市场,在这种劳动力供给远大于求的市场结构中,集体谈判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就业和工资的同时上升。在买方垄断的普通劳动力市场中,如果存在工会对劳动力供给进行垄断,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协定工资,那么,就会在某个工资率范围内,既能提高工资又能增加就业。在我国当前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工资水平主要通过劳动者个体与企业谈判而形成,在劳动力供给无限弹性的买方垄断劳动力市场中,这种谈判实质上变成了企业单方决定。劳动者个体力量难以促成工资水平的提高。这是近几年来我国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的最主要原因。 (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不健全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一是决定主体缺位。尽管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力度,但是产权不明晰、国有资产代表缺位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缺乏一套健全的监管机制,容易造成国有企业“工资侵蚀利润”的现象,使其工资增长超过生产力的增长。二是决定方式不适应。国有企业经过前几年的改革改制,资产不良的企业已基本民营化,现存的国有企业基本是资金雄厚、经营良好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带垄断性质的企业,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积累和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为其经济增长提供了条件,在国有企业工资决定仍执行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两低于”原则前提下,这样的经济增长又为其工资水平增长提供可能。三是决定实施监督乏力。工资决定以后,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又常常发生偏差,如采取低工资、高福利政策规避国家对工资总额的管制,工资向管理层倾斜侵害普通职工工资权益等等,对此相关部门既缺乏管理能力又缺乏管理手段,从而造成个别地方、个别行业或者个别企业愈演愈烈的现象。 (三)地方政府不良的政绩观 地方政府追求不良政绩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了实现本地区的就业目标而限制外来劳动力,提高外来劳动力的进入成本。二是为了本地区的经济效益,千方百计降低本地区的用工成本,以吸引外资。因此,导致以下两种现象:一是对外来劳动力的工资歧视。外来劳动力在城乡收入差别和地区收入差别巨大的情况下,只要流入地工资略高于流出地工资,就不得不接受低工资和劳动条件差的工作。二是一些地方政府过于压低最低工资标准,以保持本地区的劳动力低廉优势。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为了经济利益,无视劳动法的执行和劳动力市场信用机制的构建。 二、思路和原则 今后一段时期建立健全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劳动分配和公平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劳资协商共决、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通过加强政府对工资分配的指导、调节、干预,实施积极的工资政策,形成一个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切实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为此,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公平效率相统一。首先是必须发扬民主和科学的精神,让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到改革当中,特别是要扩大普通职工的参与面,给普通职工更多的话语权;其次是充分尊重劳动,分配要向生产一线倾斜,要向普通职工倾斜,要扩大利益的受益面,让更多的普通职工享受经济发展成果;再次是不能忽视效率,也就是说不能搞平均主义。 坚持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社会发展同步。这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企业效益增长了,社会发展进步了,职工工资特别是普通职工工资也应同步增长,普通职工生活质量也应同步得到改善;二是企业效益下降了,职工工资增长也应相应减缓。坚持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同步要克服以下两种倾向:一是以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代替职工工资增长。企业效益增长了,职工平均工资也相应增长了,而实际上普通职工工资并没有得到提高,而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大幅提高了。二是增加普通职工劳动量或劳动强度,冲抵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企业效益增长了,普通职工的工资也相应增加了,但是普通职工的劳动量或者劳动强度也同比例加大了。 坚持企业自主分配与劳资双方共决相结合。坚持这一原则要克服两种倾向,一是将企业自主分配等同于资方单方面决定工资,否认劳动者作为企业成员民主参与企业工资决策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将劳资双方共决视同劳资双方对决,将劳资双方视为一对矛盾,只有进行对抗性谈判才能实现各自的利益,从而集会、游行、罢工或者闭厂必不可少。第一种倾向的错误之处在于将企业与资方等同,实际上企业是投资者的资本与劳动者的劳动的有机统一体,企业自主分配本身就包含有劳资共决的含义;第二种倾向的错误之处在于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双方关系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双方关系等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是非对抗性的,二者的关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高度统一关系。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相补充。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资双方的组织建设和协商代表培训等,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有效完成;(2)政府的公共信息,是劳资协商确定的依据,为此需要建立权威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等;(3)政府通过制定最低劳工标准干预劳资谈判,比如最低工资标准;(4)政府的监督是确保劳资谈判结果能够得到贯彻落实的保证;(5)必要的时候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劳资谈判的进程和谈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