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经济适用房进入了“七年之痒”。 因为供需缺口突然显现和拉大,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群错位、套型面积过大等问题突然被放到了聚光灯下,而舆论对经济适用房的态度亦由观望变为质疑进而否定。 但是,从2007年8月7日颁发的24号文件到11月30日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的系列文件给出的回答是,经济适用房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手段,至少短时间内仍会坚持下去。而且,系列文件试图通过对近十年来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及实践进行梳理、总结和纠偏,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推动住房政策真正向1998年23号文件精神的回归。 深圳经验 1990年12月,深圳市推出了首批面向社会缺房居民发售的社会微利商品房。 按照1989年6月1日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居屋发展纲要》给出的定义,微利商品房是一种介乎福利商品房和市场商品房之间、以成本(包括地面建筑和土地开发费)加一定利润计价出售给特殊困难户的低利润商品住房。 从微利商品房的角色定位、定价原则和适用人群来看,微利商品房已初具经济适用房的雏形。
北京市东三环百环家园小区经济适用房 自1989年深圳第一批微利房项目启动到1994年全国税制改革之前,深圳的微利房开发及分配基本上是沿着《纲要》设定的“路线图”推进的:由市房管局投资建设的福利商品房,主要提供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居住;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开发的微利商品房,主要提供给需要扶持的企业和特殊困难户居住;鼓励收入较高的企业职工购买政府有偿出让土地、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开发的市场商品房。往后的实践中,又从福利房和微利房中分化出了政府修建的全成本微利周转房、社会微利周转房、租金比微利周转房略高的单身公寓和复式住房等几种住房供应形式,分别提供给有户籍但不具备购房条件的人员、有户籍但无购房条件的企业员工、没有户籍的从业人员和有户籍但没有职业的居民租住。而且《纲要》明确规定,最初两年,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和市场商品房的建设必须保持3:4:3的比例(该比例关系是符合当时深圳的居民收入结构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之间的分寸的),以后逐步缩小“两头”(福利商品房和市场商品房)的比例,扩大“中间”(微利商品房)的比例,形成“橄榄形”的住房供应模式。 虽然《纲要》所设定的优先照顾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供房“路线”成为了后来舆论诟病的对象,但换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纲要》充分考虑到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特殊性而单独列出一片住房供他们居住,才保证了他们不会去抢占其他人群的住房供应计划。而且正是因为住房供应体系的层层细分,才保证了最初几年各类人群互不越位、住房供应相对有序。加之政府依计划加大了对微利房的投入,每年推出7000套左右的微利房,住房竣工总面积增长率与常住人口增长率大致保持了同步。到1993年,深圳市政府便宣布,拥有本市户籍的人口的住房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甚至一直到1999年,深圳出现了市场商品房与微利商品房争夺消费者的现象。 1994年的全国税制改革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深圳房地产业的发展模式。因为财权的上收与事权的下放,地方政府被迫自力更生,开辟财源,而提前进行的土地商品化和住房商品化改革又正好给深圳市政府提供了一条扩大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加快发展房地产业,增加土地出让收入。与国内别的城市相比,深圳市至少提前四年进入了“土地财政”时代。而与政府有偿出让土地的规模越来越大、市场商品房竣工面积迅速增加形成强烈对照的是,深圳市的政策性住房竣工面积开始急剧萎缩,而且划拨给政策性住房的用地越来越偏远。从1989年《纲要》实施之初到2000年,深圳市政策性住房与市场商品房的竣工面积之比从7:3降到了1:10。到2002年,深圳市国土局干脆以取消住房双轨制为名,停止了政策性住房用地。 深圳市最终没能坚持按照1989年《居屋发展纲要》设定的“路线图”走下去还有另外两个原因: 第一,从房改之初,深圳市便提出了住房商品化的改革目标,为此,1988年6月1日深圳市委常委会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第一步,实现住房准成本的简单再生产,即不计地价(土地开发费等),不盈利;第二步,实现住房全成本的简单生产,即计地价,不盈利;第三步,实现住房盈利型的扩大再生产,即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根据《改革方案》制定的《居屋发展纲要》只是住房改革的第一步。1998年国务院发布23号文件,住房商品化改革向全国铺开之后,理论界又越来越流行一种观点——福利房应该微利化,微利房应该商品化,最后使房地产领域全部商品化。该理论与深圳市房改方案设定的目标不谋而合,为深圳市政府放弃1989年的政策设定、加快推行住房市场化提供了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