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43(2008)03-0000-00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提出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六大任务,即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1]。本文简要论述了要实现“病有所医”,就必须处理好医疗卫生领域的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政府投入的“补需方”与“补供方”的关系。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党的十七大确立的“病有所医”目标落到实处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有别于已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度,也有别于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对现有医疗服务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的创新,即相对于长期以来我国建立的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提供制度以及20世纪90年代初所建立的初级卫生保健制度而言,是医疗卫生服务制度的一种创新;相对于现有的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来讲,也是一种制度创新。建立并逐步完善这一崭新的制度,必须同时改革现行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笔者认为,正确处理医疗卫生领域的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投入的“补需方”与“补供方”关系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1 正确处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2005年伊始,社会舆论、媒体及学术界曾对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改革的取向展开了争论,其焦点即指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是“走市场竞争之路”,还是对其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集中管理。各有所异的观点不断见诸报端和网络。有的争论所指的对象或内容往往不同,不宜讨论;有的需要通过研究取得共识;有的则属于学术争论,可能还会继续。笔者认为,对医疗卫生领域的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关系须作具体分析。 1.1 必须界定“政府主导”的含义,明确政府“导”什么 笔者理解的“主导”,是指能决定总体的发展方向或变动趋势的作用。相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层与管理者及社会法人组织等,政府对庞大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其向公益型发展,则是能起决定性作用的主体。因此,笔者所论述的“政府主导”,是指地位与方向的主导,即指在医疗卫生领域,政府对其必须举办的公共卫生机构和部分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服务方向上的带头、引导、示范和纠偏作用,也就是引导其向公益型发展所发挥的方向性引导及调控作用。这里的“主导”不是指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市场占有率方面的规定性。 1.2 为什么强调“政府主导” 第一,强调“政府主导”与我国医疗体制中微观“收费补偿为主”模式的弊端密切相关。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卫生总费用筹资与分配结构严重失衡,政府对卫生的预算支出占总费用的比例相对减少,20世纪80年代占总费用近1/3,到了21世纪初期仅占1/6。尤其在1985年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各级财政财权、事权分离,医疗机构主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申请同级财政的补偿,上级财政对医院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甚微。部分财政困难的县级财政对医院不但没有补助,反而以各种名目要求医院“反哺”财政。财政补助水平的变化,对医疗机构的合理补偿产生了巨大影响,客观上促使医院不得不更多地通过服务收费来弥补其开支不足。“以药补医”(或以设备检查收费补医),单纯追求经济收益的问题日趋突出。而收费补偿或药品加成补偿方式的过度利用,必然使医药费用大幅度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讲,医疗机构过分追求收费补偿,社会批评指责的“逐利”行为、“商业化经营”以及过度“市场化”等,致使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正是“分灶吃饭”财税管理体制“倒逼机制”作用的直接后果和产物。而要彻底扭转筹资与分配结构的失衡,扭转“收费补偿为主”的不合理模式,必须确立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投入与补偿的主导地位,变“收费补偿为主”为“政府补偿为主与市场补偿为辅的复合型补偿”模式。同时,强化对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等价格的严格监管,控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促使其达到医疗服务提供的公益性效果。 第二,医疗机构是落实各项制度的平台与载体,是体现制度性质的行为主体和有效组织形式。建立完善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与运行体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医疗保障、医药流通、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创新与发展完善。而这些制度的实施与运行一刻也离不开医疗机构。实践表明,医疗机构是落实各项制度的平台与载体,是体现制度性质的行为主体和有效组织形式,没有这个载体,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比如,政府举办的体现公益性和福利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实施、发展与完善,必须通过医疗机构这一载体进行,依赖其提供服务来实施各项制度具体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办法;各类参保人群或特困人群能否享用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要求的医疗服务,必须有各级各类医院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的分配、管理、支付和结算的各个环节,都与医疗机构的资金运行密切相连;这些制度成败的关键,也与医疗机构费用的合理支出与有效控制有关。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是我国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制度,这一制度的运行关系到全体国民的健康保障。正因为如此,必须坚持政府对其筹资与补偿模式的主导作用,才能有效地引导其庞大的公立医疗机构向公益性方向回归,才能使其成为体现医疗救助、医保制度福利性和公益性的行为主体和有效组织形式,才能使政府为民谋利的意志得以贯彻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