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684(2007)06-0001-05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的产业特征决定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农村土地资源能否可持续利用与农村土地制度的优劣密切相关。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其效率高低不仅直接决定着农业资源配置的优化程度,而且对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与农村和谐都是具有基础性意义。然而,当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农业低效、农村落后、农民贫困的“三农”问题日渐严重且城乡差距日渐拉大时,却总是希望在农村土地制度以外寻找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不足,可能正是“三农”问题久治不愈的症结所在,必须在“三农”问题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问题的研究。 首先,农村土地问题是农村小康建设的重点问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既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利益关系最为复杂、引发矛盾最为尖锐的现实问题之一,历来是经济学者、管理者、决策者十分关心的问题。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后,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被摆到了十分突出的位置。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是整个国家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小康社会,就没有整个国家的小康社会。要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最基本的问题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使之充分发挥土地对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支撑作用。 其次,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包括农用地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和未利用地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则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因此,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问题始终是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最基本问题之一。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变迁,不管这些产权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如何,也不管这些产权制度变革的动因如何,都给当时的农村甚至整个中国的经济社会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实践活动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特别是各种微观经济主体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利益的诱导下进行了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这些都迫切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解释说明,需要对各种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活动加以评判,需要对各种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加以总结。 再次,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实践需要理论的总结与指导。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经历了土地改革形成的“耕者有其田”阶段、公社化运动推进的集体所有制阶段、以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突破口而形成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阶段。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原来“一切土地权利归集体”的“单一产权”体制,转变为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产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产权”体制,从而具有充分利用农地和劳动力资源、减少劳动组织与监督及土地收益分配中的交易费用等功能。因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度在我国农村发挥了巨大作用,使我国农村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但这一制度变迁是在我国社会发生重大转折时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产生既缺乏系统的理论准备和制度设计,也不是自上而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的,而是在改革的洪流中主要依靠农民群众的力量推动建立的,这必然存在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性及其发展、变迁和后阶段工作的长期性。同时,家庭承包经营制只是着重对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行了调整,不可能深入涉及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问题,与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比,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不规范、不系统、不彻底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暴露出不少须解决的问题,已不能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 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上述弊端,一方面要求我们必须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优化这一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积极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寻求更具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相对单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我国客观上存在的区域经济差异和土地经营比较优势差异,促使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多种形态的出现,产生了不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如均田承包、两田制、土地规模经营、土地承包权固化、土地股份合作制、“四荒”地使用权流转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形式。其中,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作为一种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够克服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平均承包经营的弊病,已表现出明显的社会效应。 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广东珠江三角洲,尔后在江苏、浙江等长江三角洲发达地区及辽、湘、豫、川等地区有所扩展,其代表模式包括“南海模式”与“上海模式”等。实行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占有权、支配权、受益权、处置权进一步分开,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仍然属于集体,但土地的占有权和受益权则通过股份分红,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社员所有,由此建立起一种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由集体和农民共享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能够更好地打破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封闭性和凝固性,提高农村资源的利用效益。实行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之后,农民不与具体的地块相联系,而是将人人有份的土地折算为土地股权,这实质上等于强化和确认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的制度内涵并没有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质,削弱的只是均田承包的制度缺陷,它打破了集体收益按人均分的旧机制,形成了按股分配的新机制,社员对土地实物的观念将会逐渐淡化,有利于将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转移到非农产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成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土地潜力发挥和农业规模经营;同时,农民凭借拥有的土地股权参加集体收益分配,并得到法律上的永久承认和保护,有利于使社员关心集体生产经营,积极参与集体管理监督,形成一种能够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机制。[2] 同时,实践中的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也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不合乎理论经济学的“规范”,虽然有学者称其为“中国农民的一次创举”,但是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它仅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过渡形式;另一方面,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摸着石头过河”的色彩,在缺乏正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各地的改革实践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不规范”现象,既包括对农民权益的侵犯,也包括对集体利益的损害。而且,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后,农民拥有的股权在很大程度上仅是一种单纯的福利分配权,福利成分甚重,难免出现专门的“食利阶层”。同时,推行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必须具备一定先决条件,比如:人均非农产业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农民在将土地使用权交集体规范经营后,仍有足够收入满足其基本需求;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非农产业就业机会多,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畅通,不会出现农民失业等问题。而在现实实践中,有些地方推行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操之过急,在条件不成熟的农村强行推行,在具体工作中存在较大困难,农民也有较大的抵触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