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农村繁荣的经验表明,退回上世纪80年代“相对完整”的集体所有制应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经济体制的演进,都与土地制度的变化高度相关。当市场化改革走近尾声的时候,土地制度改革必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中国的土地制度到底在新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一些什么样的变迁?每一次的变迁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呢? 土改没有给农民完全的土地私有产权 目前有太多的学者一直认为,解放战争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土改是给了农民完全的土地私有权,这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 新中国成立后,在国际环境十分糟糕的情况下,同时还要养活上百万军队和朝鲜战争庞大的开支、维持政府的运转、保证国家基础性工业项目上马,唯一可以靠得住的、控制得了的物质基础就是农业地租。在当时,新中国必须在巩固政权的同时实施快速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战略,这是时代赋予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使命,这个任务决定了土改的基本性质:一是建立土地的国家属性,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给原来少地或无地的农民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取得他们的拥护,确立新政权的合法性;二是在重分土地和恢复发展农业生产活动中,建立新的乡村组织和基层政权,同时通过新的乡村组织和基层政权获取比旧社会更多的土地地租,以保证国家工业化所需原始积累的有效供给。 假如不采用这种方式,而是用台湾出钱赎买地主土地的办法进行土改,土地就不仅不能为国家快速实现工业化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反而还会给脆弱的新政权背上巨大的财政包袱。当时大陆的土改和台湾的土改有着本质的不同,台湾的土改实际上是在承认土地私有财产权基础上对土地私有权的重新调整;而大陆的土改则是在没收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否定既往的一切土地私有权,在确立土地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平均分配给耕者使用,所有的耕者实际上是国家的长期佃户。 随着土改的深入,新政府有了“国有土地”稳定的地租收入和基层组织与政权。1950~1952年,农业税占中央财政收入的18.5%,如果加上地方附加和各种爱国捐款,农民对政府的实际贡献超过土地收益的40%。土改完成以后,在实物地租的基础上又建立起了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从此,大量的农业剩余通过这两条途径流向工业部门,为国家工业化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共和国五十多年的历史上,国家利益至上,工业化至上、城市化至上是土地制度演变的基本原则:当“国家”需要“以粮为纲”时,土地就无条件地用做粮食生产;当“工业化”需要更多的积累时,农民和农民集体就会作出更多的“贡献”;当城市化和现代化需要占用更多的土地时,政府便廉价地征占农民的土地 事实上,土地的国家所有也是得到了广大农民的默认的,在后来的合作化运动中,几乎没有人以“土地私人所有”为据进行过反抗。一直到今天,中国的绝大多数农民依然认为,“土地既不是个人所有,也不是集体所有,而是国家所有”,应该说是有历史原因的。 总的来说,在共和国五十多年的历史上,国家利益至上,工业化至上、城市化至上是土地制度演变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这一点,土地成了政府手中的工具和筹码。当“国家”需要“以粮为纲”时,土地就无条件地用做粮食生产;当国家需要占有更多的土地地租时,农民和农民集体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当“工业化”需要更多的积累时,农民和农民集体就会作出更多的“贡献”;当城市化和现代化需要占用更多的土地时,政府便廉价地征占农民的土地。当然,这在国家刚起步的那个特殊时期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农民的自主配置权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土地作为农民的产权,从来没有让农民自主选择实现形式和经营方式。前二十八年,土地的基础地租和工商业增值收益国家占有,工业化有了长足的进步,一个完整的工业体系基本建成;后二十八年,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农民集体除近几年外也没有得到土地的基本地租,得到的只能算是农业劳动报酬,只有少数地方分享了级差地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如:华西、大寨、南街等村和相对发达的苏南等南方农民集体。至于增值收益则大部分转化为了地方财政收入和部分腐败官员及与之勾结的商人手中,与农民依然没有太多的关系。 土地增值收益归农成就十年农村繁荣 在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史上,从土改以来,总的趋势是向国有化发展的,但1977~1988年却是一个特殊的时期,其主要特征是土地的农用权“国家所有、家庭经营”,而“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工商业使用权却是“集体所有、社企经营”。 在这十年当中,乡镇企业、社队企业的发展占地,农民集体在保证完成国家粮食任务和公粮的前提下,基本上是“自主决定”,一般是公社或乡镇政府“审批”,最多报县政府备案即可,不需要国家审批。这个十年,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除农业生产水平直线上升外,乡镇企业和社队企业的发展也突飞猛进。1977~1988年,农村工业对工业的增长贡献,一直保持在41%的水平,1992年,更是高达71.1%。 华西、南街、大寨、大邱庄、刘庄等一大批“明星村”部是在这个时期发展起来的,苏南的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温州和广州等沿海地区的个体私营经济也是这个时期发展起来的。这十年的特殊土地政策,帮助中国经济突破了高度计划模式的困局,保证了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也为“多种所有制并存”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