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以后,外资物流企业凭借其先进的物流技术、高度的专业化管理以及雄厚的资金入注我国流通业,对我国现有的物流企业构成强大的冲击。为此,针对世贸组织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我国必须彻底清理、修改、制定与世贸规则相协调的法律、法规。物流业法规便是其中之一。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降低物流成本,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单个企业之间的物流竞争,已逐步转向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也就是说,在现代物流系统中,企业供需关系包括了从战略层到作业层的全方位合作,这种供需联系的日益密切,迫切需要有一整套适应变革的法规体系,以调整行为主体之间新型的关系。 现代物流是一个高度集成的行业,物流法规也必须体现其专门化和系统化。在现代社会经济中,物流已从传统的仓储和运输等主要功能,向物流系统化、综合化方向发展,现代物流管理的典型特征就是将物流系统化,即用系统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建立物流系统。因此,只有从系统化的角度加强物流立法,才能充分发挥整个物流系统的高效率。 物流国际化要求流通企业必须建立与国际物流系统接轨的管理和技术标准体系,适应国际多式联运的集装箱及其他物流设施的标准化和规格化体系。而制定既适合我国特点,又与国际接轨的物流技术标准法规体系,是提高整个物流系统效率,提高物流产业化发展能力的基本条件。 缺乏系统化标准 我国现行的物流法规、法律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章三类。虽然现有的各类物流法规,基本上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基本经济秩序,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据了解,我国目前执行的某些物流方面的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延续而来,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物流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规,虽然内容涉及广泛,包括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但却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较为整体化、系统化的法规;立法上涉及交通、铁道、航空、商业、外贸等十多个立法部门,由于各部门间缺乏有效协调,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此外,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据了解,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由各部委、地方政府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颁布,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