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TPL,3PL)是20世纪80时代由美国物流管理委员会首先提出的。1988年,美国管理委员会的一项客户服务调查中,首次采用了“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一词。目前关于第三方物流的定义很多,国内外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第三方物流是相对于“第一方”发货人和“第二方”收货人而言的,它通过与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作来提供其专业化的物流服务,不拥有商品,不参与商品的买卖,而是为客户提供以合同为约束、以结盟为基础的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务。因此,又称为合同物流(Contract Logistics)、外包物流(Outsourcing Logistics)、物流联盟(Logistics Alliance)。 第三方物流(TPL)是现代物流业的标志和代表。近年来,人们对第三方物流的关注越来越多,但多是从物流管理和物流体系的角度来研究的,且论证了物流外包的低成本费用和高效率。然而人们重视物流技术效率的同时,常常忽视了物流的交易效率,在许多情况下,物流的交易效率比物流技术效率更重要。本文是基于交易成本下的视角从资产专用性、契约的不完全性、诚信等角度探讨当前我国的第三方物流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一 我国第三方物流产业发展现状 (一)我国物流产业总体发展现状 物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动脉和基础产业,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经济增长点。2006年我国的物流业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物流总额为595976亿元,增幅达24%(2005年为480383亿元)。2006年GDP总量与物流总额相比的物流需求系数为2.8,提高0.2个百分点。[1]即我国每单位GDP产出需要2.8个单位的物流总额来支持。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起了很大的带动作用。同时,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也呈下降之势。2004年为18.8%,比2003年下降0.1个百分点;2005年为18.6%,比2004年下降0.2个百分点。2006年为18.3%,比2005年再下降0.3个百分点。[1]在物流需求规模增长明显快于GDP增长的情况下,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例逐渐降低,表明我国物流业的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第三方物流也取得很大的发展,外包趋势更加明朗化。根据2006年全国物流统计调查资料,制造业物流外包特别是销售物流外包明显加大,增长速度在5%—10%左右,运输与仓储外包的增长速度在10%—15%左右。其中,2005年企业运输业务委托第三方的比例为67.1%,比2004年同期提高2.5个百分点。[2] 在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总体来说,第三方物流市场很不完善,没有形成规模。总结物流市场的制约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第三方物流需求严重不足。目前寻求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主要是跨国公司或合资企业,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企缺乏物流理念,恪守计划经济时“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思路,自建物流体系,致使我国整体物流水平徘徊不前。 其次,目前大多物流企业设施简单、功能单一,难以提供完备的第三方物流服务,而且服务水平不高,客户满意度低。 第三,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指导体系,实践经验更是欠缺,随着近几年物流市场的规模逐步扩大,物流运作的规范性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 制约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的交易成本因素分析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又译作交易费用,最早是由罗纳德·科斯(Coase,R.)引入经济学的。在沉默近三十年之后,交易成本概念及其分析范式在经济分析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现代经济中,交易成本是经济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人们之间交往的日益紧密和扩大,交易成本对现代经济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将越来越大。特别是由于物质生产成本在一定条件下弹性很小,交易成本却伸缩性很大,因此,交易成本的高低往往决定着经济效益的大小乃至经济活动的成败。因此,只有尽可能降低经济活动交易成本,才能提高经济效益。 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落后除传统思想束缚、物流外包准备不足和缺乏专业人才等原因外,外在的物流贸易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流契约的不完全性增加了交易成本 在对契约的认识上,经历了从完全契约到不完全契约的转变。现代契约理论是近二十多年来发展起来的前沿研究领域,它以完全契约这一概念所假设的条件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认为契约都是不完全的。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备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这就造成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这就是不完全契约。同样,物流契约也是不完全的。物流契约的不完全性可能会导致以下两类后果的发生。 1、第一类后果。第一类后果包括以下六种情形:(1)客户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迟或拒绝付款;(2)客户企业委托TPL企业运输或仓储的物品损坏,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可能是物品本身,也可能是客户企业的原因,也可能是TPL企业的原因,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3)TPL企业在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物流委托服务情况下,推卸责任而产生的纠纷;(4)TPL企业在为客户服务时可能会了解到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当客户企业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时,与TPL企业产生的纠纷;(5)客户在发现有更好、收费更低的其他TPL企业时,擅自毁约所导致的纠纷;(6)TPL企业因找到更合适的客户企业而由于自身物流能力已达极限而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