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集团是以集团形式出现的教育经营开发组织形式①。20世纪90年代初,职教集团开始出现在我国沿海城市,但为数不多。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职教集团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涌现,发展态势强劲。随着职教集团的迅猛发展,有关它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极具价值的观点,这对职教集团以后的发展和理论的完善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对这些研究进行综述,以期为我国职教集团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有关职教集团概念的研究 由于我国对职教集团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职教集团”这一概念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他们的主要观点如下: 周达子认为,职教集团是在当地有影响的知名企事业单位(或集团)支持参与下,职业学校间以专业为纽带组建成的一种联合办学体②。马成荣对职教集团的概念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认为职教集团是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既自主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要素组合,形成院校之间、校企之间互补型的横向联结和人才培养链上的纵向联结。他从三个方面来解读:一是,各自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采取协作或联盟关系的“自由联合体”;二是,有着明确专业分工和结构互补的“功能集合体”;三是,基于共同理想、使命和文化的“利益共同体”。这三体通常会有多维交叉或立体组合,拥有它们的程度反映着职教集团建设水平的高低和内生力的大小③。高卫东则对职教集团概念提出了更为全面而深入的看法,认为职教集团是指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学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契约或资产为联结纽带而组成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它的特征包括;以职业教育的教学、科研为主要活动的教育联合体,不以营利为目的;集团本身一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组成单位保持独立法人资格;一般以一所职业学校为核心和龙头,联合若干相关专业的职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组成;以契约(集团章程)为纽带④。 除了以上学者对职教集团概念的界定外,一些政府机构也对该概念进行了阐释。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对职教集团作了如下规定:“职业教育集团是以集团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由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产教联合体,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职教集团应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以专业和人才培养为纽带,以校企双赢为基本准则。成员间的教育和经济业务往来,应遵循优先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协作、参资、参股、转让、托管、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⑤。 综合以上的观点,可以看出研究者们只是在集合体(联盟)这一类型的职教集团范围里对其下定义,没有涵盖某些本身就是一个办学或经营实体,具有法人资格,下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或经营实体的职教集团,如浙江万里教育集团就属于这一类型⑥,这是不全面的,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二、有关职教集团性质的研究 性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与其他事物不同的特征,它可以将丰富多彩、各式各样的事物区别开来,因此,不了解职教集团的性质就无法弄清楚职教集团本身,无法更深入地研究职教集团的其他问题,毫无疑问,职教集团的性质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 关于职教集团的性质,目前还只有马成荣在他的《关于职教集团基本问题的思考》中阐述过。马成荣认为,职教集团可以划入社会组织(包括政府组织、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等三类组织)中的非营利组织,属于“第三部门”(学说界把非营利组织的集合称为第三部门)中的一部分。它与美国学者萨拉蒙概括的第三部门的组织特征具有较高的一致性:(1)组织性。(2)民间性,体制上独立于政府。(3)非营利性,组织可能赚取利润,但利润必须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而不能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4)自治性。(5)志愿性。职教集团在组成要素上与具有第三部门典型属性的社会团体不同,既有教育领域的成分,又有经济领域的成分,也有社会领域的成分。在组织分类上,它主要属于第三部门组织分类中:挂靠组织和民间组织两类,而注册组织这一类极少,目前在法律界定上也比较模糊。 三、有关职教集团优势的研究 到目前为止,有很多职教集团发展的很成功。有关它的优势,很多研究者认识到,职教集团有利于资源在集团内部转移,各成员单位可以在资金,师资,实训设施上共享;有利于成功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经验等通过集团内部的接触与交流,辐射到各成员学校,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质量;有利于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沟通与协调发展;有利于教学改革和科研的开展;有利于促进校企结合和科技开发。 谢瑗在《对企业化、集团化职业技术教育运行机制的思考》一文中,除提出以上观点外,还认为,职教集团能使职业教育真正进入市场进行调整,以推动社会人才的总供求趋于平衡;能协调各方面关系;能迅速、大量收集信息⑦。 职教集团的上述优势能够提高职业教育在市场中的生存力和竞争力,为职教集团以后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有关职教集团理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