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教育致贫” 对于教育,一直以来最为人们所关注的是其传道、授业层面的育人功能,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尤其是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教育的社会经济功能开始凸显,并且以国家政策的姿态出现,比如在高等教育全面收费(1997)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的高校扩招,就是作为拉动经济的政策性举措之一。随之,“教育致贫”问题也日渐显现。 较早论及“教育致贫”的是王成新和王格芳(2003),在《我国农村新的致贫因素与根治对策》一文中,他们认为教育消费是农村新的致贫因素之一,即高额的教育费用导致农村家庭陷入贫困①,但并没有提出“教育致贫”的概念,尽管如此,还是说明“教育致贫”现象已开始为人们所关注。程林辉(2004)以《教育“致贫”与教育扶贫》为题论述了教育扶贫的重要性。② 彭兴庭(2005)以《“因教致贫”:农家子弟上大学的一道坎》为题,陈述了教育导致农村家庭贫困的现象,并提进行了政策性的呼吁。③ 孙立忠却从乡村教师生困窘状态的角度论述了“‘因教致贫’必然导致义务教育失守”,这种“因教致贫”所关注的对象是教师,不同于其他研究者所论述的因教致贫。④ 陈烨(2005)认为教育高收费和乱收费、不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体制及“人力资本失灵”是“因教致贫”的原因,并从规范学校收费制度,治理教育乱收费,改革和完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就业教育和办学的市场导向,积极评估与合理规划个人教育投资几个方面提出了对策。⑤ 余世华(2006)在《“因教致贫”原因探析》一文中明确了因教致贫的概念,认为“‘因教致贫’,又称‘教育致贫’,规范的说法是‘教育消费型贫困’,指的是个体由于接受教育而导致家庭或其自身陷入贫困状态这样一种现象。这种贫困又分积贫和返贫两种情况。⑥”综上所述,关于“教育致贫”现象的探究还不多,概念的界定还不够准确清晰,而且存在着认识上的混淆。基于已有的研究本文认为“教育致贫”是指由于个人(子女)接受教育而导致家庭经济贫困的社会现象。这种贫困是指物质层面的经济贫困,而不是非物质层面的贫困,如文化贫困、思想贫瘠等。贫困问题专家朗特里(S.Rowntree)认为:“如果一个家庭的总收入不足以维持家庭人口最基本的生存活动要求,那么,这个家庭就基本上陷入了贫困中。⑦” 所以进一步说,教育致贫是在有限的可支配收入范围内,过度的育支出导致了家庭在经济上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这样一种状况。 二、“教育致贫”的形成机制 教育如何导致了家庭的贫困?现有的研究将“教育致贫”现象置于整个社会背景之中,从外部寻找原因,认为教育高收费和乱收费、不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体制及“人力资本失灵”(陈烨)等是“教育致贫”的原因。但是,如果进一步聚焦到家庭,以家庭作为分析单元,寻找直接的内在原因,可以更好地解释教育何以致贫,更有利于寻找切实的对策。本文通过构造一个模型,引入经济学预算线 ⑧ (或预算约束)对单位家庭的“教育致贫”开展分析。 假设家庭H在一年的可支配收入是一定的,为C(元),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家庭的支出项目简化为两类,一类是教育支出E(元),另一类是非教育支出N(元)(包括家庭成员一年内总的食物消费支出、健康医疗支出、服装支出、交通和娱乐支出等),不考虑所有支出物品的价格变化,在既定的可支配收入范围内,经济理性认为家庭H会在教育支出E和非教育支出N之间进行分配,实际上就是在家庭支出的各种可能性组合中选择一种。我们进一步将教育支出均分为6个单位,将非教育支出均分为8个单位。如图1所示,预算线PQ由家庭教育支出和非教育支出的无数种可能组合构成,包括了家庭正好花费完其可支配收入的两种支出的所有组合。意味着,在给定的价格下,家庭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教育支出,就必须相应地减少非教育支出,在图上就表现为在预算线PQ上向左上方向移动,反之亦然。每一单位的教育支出乘以给定的单位价格与每一单位非教育支出乘以单位价格之和等于一个家庭总的可支配收入C,即C=E+N。不难发现,有两种极端的可能,一种是组合(0,6),即为教育支出所有可支配的预算收入,而非教育支出为零。另一组合就是(8,0),即为非教育支出所有可支配的预算收入,而教育支出为零。尽管在现实中不可能出现这种极端的情况,但是当家庭所选择的支出组合向点P(0,6)靠近或者停留在其附近的时候,就呈现出了经济贫困的状态,这种经济贫困我们采用前文朗特里的标准即不足以维持家庭人口最基本的生存活动要求(后同),“教育致贫”成立。反之,组合点移动至极点Q(8,0),可以有多种解释,但是“教育致贫”不成立,可能的一种解释就是总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极少,只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支出,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的适龄儿童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