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包括农业经济和土地制度在内的国有经济和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成为理论界在重新理解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基础上,议论究竟是坚持“公有制”还是实行“私有制”的热门话题。 一 高放先生认为,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建立个人产权基础上的劳动者联合私有制。他说:“落后国家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只能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逐步扬弃私有制。扬弃私有制的结果是‘重建个人所有制’,即建立在个人产权基础上的劳动者联合私有制,而不是建立否定个人产权的官本位公有制。”[1] 虽然高放先生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解,是在和记者的访谈中的即兴发挥,没有进行系统的论证,但却可以理解为是他的一种思考成熟的学术观点。 杜光先生在《谈谈民有经济》一文中,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是人的解放,特别是“每个人的解放”,“解放的目的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重新解读,认为“马克思多次采用了‘联合起来的个人’这个提法,突出个人在未来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实现个人所有权’等等。”由此,杜光先生得出“在马克思的心目中,未来社会的占有制度,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也好,公有制也好,共有制也好,都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即生产资料所有权。排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方式,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结论。尽管杜光先生对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解,并不违背马克思的原意,但是,由于杜光先生在下文中论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目的,在于“支持资本主义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的私有化”,[2] 因而他的整个基本思想却是违背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的本意的。因此,杜光先生的文章发表后,受到巫继学先生的批评。 在《重新认识农业与建构“新土地所有制”》一文中,巫继学先生在引述了杜先生关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一段论述后,提出一个设想:“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即公有、共有制。”[3] 在《阻击土地私有化,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名义》一文中,巫继学先生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为我国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思路。他说:“只要稍加思索人们会发现,马克思提出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在农村广泛实行的家庭土地承包制有相似之处。至少可以说,我们目前在农村进行的土地承包制,是最终通向农民实现个人所有制的一个良好基础。”[4] 由于巫继学先生把杜光先生在马克思主义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着力论述的“公有、共有制”或“公有制”、“共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认为我国农村在现阶段实行的家庭土地承包制与马克思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相似,因而在实质上没有搞清楚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基本涵义。 很明显,无论是高放先生把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理解为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重新建立“劳动者联合私有制”,还是包括杜光先生和巫继学先生在内的一些理论界人士,自觉或不自觉地或者把我国现有的国家所有制等同于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或者把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所有制等同于私有制,这都是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的误解和曲解。 二 其实,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P269) 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是他的共产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的实质是自由人联合体。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社会生活中人的自由是建立在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之上的。他认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6](P298)“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7](P264) 即便是在社会主义的社会中,如果人们一旦失去了他们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他们也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或实际控制者的人做奴隶,从而丧失自己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那些直接掌管社会生产资料和社会公共权力的人们,极有可能,事实上是不可避免地会利用他们手中掌控的社会生产资料和社会公权力的使用权,为他们个人谋取不当利益,把它们转化为权势者的个人财产和私人权力。正因为如此,古代人类原始公社公有制的解体和当代一些实行国家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因产生严重的经济腐败、思想僵化、政治专制和权势阶层的特权而导致灭亡,就是人们能够很容易理解的了。① 这也许正是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意义之所在。 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只是在国家所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后就止步不前,而是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以后,由劳动者在他们个人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自由联合而建立劳动者自由联合体公有制。因此,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第一步,是把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变成无产阶级的国家公有制或国家所有制;第二步,是把无产阶级国家占有的财产均分给所有劳动者,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第三步,是由劳动者在他们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自由联合建立劳动者自由联合体公有制。这种自由人联合体公有制,才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公有制。很明显,如果仅仅停留在第一步,而不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会产生新的奴役和被奴役,前苏联的状况就是证据。如果停留在第二步,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就会自然地演变为私有制。不管这种私有制是劳动者私有制,还是小生产者私有制,它们最终必然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只有通过第一步和第二步并达到第三步,才是马克思所设想、论证和追求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或自由人联合体公有制。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个人所有制,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因此,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决不是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