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新要求,体现了我们党正视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政治智慧和理论勇气,也反映了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社会的和谐包含十分丰富的内容,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其中,更新司法理念,坚持和谐司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重大历史课题的应有之义。 一、和谐司法的提出 和谐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充分运用和谐的司法方法,公正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1.和谐司法是人民法院建设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特征无一不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惩罚、调节、保护、规范、教育、引导等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和谐司法,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权威的司法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保障。 2.和谐司法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结构稳定合理、社会利益协调平衡、社会生活规范有序的有机共同体。社会结构稳定合理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利益协调平衡是和谐社会的核心;社会生活规范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① 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作为国家政权机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作用就在于,依照法律对产生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判,以此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法院正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将法律应用于具体当事人或法律争议,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引起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进而发挥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社会利益、规范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3.和谐司法是人民法院顺应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衍生为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进入司法领域,大量改革过程中触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② 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和谐司法的标准 发展是主题,稳定是前提,和谐是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衡量人民法院的工作,不能仅看办理了多少案件,更重要的是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人民法院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重要标准,所有工作部署和措施、审判和执行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社会和谐这个重要标准来检验。具体来讲,和谐司法的标准体现在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一是案结事了。主要强调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性,不能一判了之,矛盾犹存,案件已结,上访不止。这是当前司法权威尚未真正确立、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现实状况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是及时公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底线。而有效率的司法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证,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即使结果公正,也会使公平正义大打折扣。因此,和谐司法必须做到既公正又及时。 三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法律效果是取得社会效果的前提和基础,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体现、归宿和检验。一方面,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基本依据,是司法活动的根本准绳。我们必须尊重法律,执行法律,真正做到言不离法,行不离法。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滞后于经济基础的状况是经常出现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不久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尤为明显。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司法,确保法律的严格适用和一体遵行,而且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大局出发,把司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法治性与社会性有机结合起来,防止法律适用的机械僵化和脱离实际。要准确把握时代脉搏,适应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复杂性,依法用好自由裁量权,善于协调利益关系,真正实现主观和客观、法律和现实的有机统一。③ 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个很高的目标,我们也许不可能做到每一个案件都完美无缺,但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朝这个目标不断接近。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我们终生奋斗的目标,贯穿于整个法官的生涯,渗透进我们处理的每一个案件,无时无刻不存在。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