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商业银行治理模式的演变:一个简要历史回顾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的美国银行治理状况 与英国类似,美国早期银行一般都带有较为明显的商人银行性质,主要由一般坐商渐渐地转变为对别的商人提供信贷和支票贴现的服务—“到了1815年以后,美国经济界最强有力的金融家还是那些曾经控制最具影响力的合伙贸易公司的人。” 19世纪早期,由于当时美国州银行很大程度上是像其他企业一样得到对待的,主要采取了股份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在获得特许之后主要由一小群持有绝大多数公司股份的股东委托给一两位支薪经理负责日常管理的处理提款、支付或收取利息、偿还票据及贷款等,但信贷等业务的判断和抉择权还是集中于这些股东,并未出现较为明显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甚至其贷款的对象主要通过透支这种方式集中提供给存款者与股东,所以当时银行内部的利益冲突不明显,而主要表现一旦银行出现问题给外部存款者与州政府带来的损失。 与州银行相比,由于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联邦许可两家美国银行的治理则显得有些不同,要复杂得多。尽管从银行的股本结构上看,两家美国银行是一致的,80%是私人资本,20%是政府资本,以政府债券支付,但这些股东并不直接介入经营,而是委托给少数人—以美国第二银行为例,总部就是董事长和两名助理(支薪经理),再由他们3人监督22家分行出纳员的工作,而这些出纳员作为支薪经理,其录用和解职都由董事长决定,但各分行的董事会和当地出纳员一起工作,管理当地的分行(这些自主的董事会可以、事实上也经常自行其是)。 第二阶段:以“股东的双重负债体制”加“董事会高信托责任标准”为核心的银行事前治理模式的初步形成与发展(19世纪中期—1930年代初) 19世纪中期后自由银行制度导致的“野猫银行”的不断出现,不仅给存款人带来了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各州经济的平稳运行,各州立法机构普遍认识到有必要对银行的所有者施加不同于其他企业股东的约束来限制州银行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于是出现了美国银行发展史上非常特殊的“股东双重乃至多重负债制度”,对美国商业银行治理模式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作为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银行股东的“双重负债规则”要求一旦银行出现资不抵债陷入破产清算状态时,对股东而言,其清偿责任不仅限于初始投入股本,而必须承担赔偿与其初始股本投入额相当债务的义务。类似这样一种对银行股东的约束制度最早出现于19世纪早期的新罕布什尔州和宾夕法尼亚州(联合与多个负债条款),而在1863年国民银行法中,国民银行体系中同样采纳了双重负债规则—“任何股东的清偿责任除初始投入的银行股本之外,还必须得承担与其初始股本投入额等额的债务”。随着联邦双重负债制度的不断实施,各州普遍对州银行采取了同样规定,结果到1931年几乎所有的州都采用了这一制度。 显然,针对银行股东的这种双重负债制度使银行的投资者承担了超过其他行业投资者的责任。由此,随着银行所有权的逐渐分散,很多购买了银行股票的中小投资者就必须得承担那些控制银行经营的股东、董事会或管理层失误带来的严重后果。这就使得美国很多州法院认识到必须加大银行实际控制者—董事会—信托责任的认定标准。 传统上美国对董事信托责任的判断是法院基于所谓的“商业判断规则”来实施的,而在运用商业判断规则时,法院假定“在进行商业决策时公司的董事应该在知情的基础上,善意且本着最大化公司价值的信念做出行动。”一般而言,对于普通工商企业,法院主要判断决策的过程是否合乎准则而不考虑特定行动的后果,但在“Briggs v Spaulding”一案中,美国法院认为“在银行事务的管理过程中,董事必须保持足够的勤勉和谨慎”,或者说要求“其不仅仅充当有名无实的角色”,判定Buffalo第一国民银行的董事未尽职责。Briggs案判例成为了美国联邦普通法判定存款机构董事简单疏忽标准的法律标准。 第三阶段:以严格金融监管为前提的银行事前治理模式的确立与强化(1930年代中后期—1980年代) 1930年代大萧条引发的大规模银行倒闭对“双重负债制度”带来了致命的打击。1933年国会废止了国民银行新发行股票的双重负债责任;1935年国会规定只要在6个月的终止期后,国民银行股份的所有双重责任都可以被取消。1944年31个州取消了州银行股东的双重负债责任。 随着股东双重负债制度的取消,“罗斯福新政”中以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分离、机构区域限制与联邦存款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联邦层面的美国银行监管体系却逐渐得到清晰、完善和规范,导致并强化了美国银行治理模式表现出一些与其他美国公司治理注重事后、依赖并购等反应式纠正措施模式迥异的特点。 从银行治理的角度考察,罗斯福新政中最有深远影响的政策举措是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尽管美国政府的初衷是为了通过给存款人提供外部利益保障来防范银行挤兑,确保美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但客观上由于各类政府监管机构拥有“监管者与利益相关者”的双重身份的存在,就从根本上改变了银行内部股东、债权人、存款人以及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美国银行治理表现出非常独特的发展趋势,即作为监管当局的政府部门极大地介入了银行治理,相反债权人、存款人倒对银行的经营得失关注不足,进而带有极为明显的当前流行于德、日的关系型事前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