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是由若干个相对独立核算的基层经济组织组成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应从基层经济组织开始,针对每个单位逐个进行改制,创办产权清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子公司或分包经营、明确责任、自负盈亏的分公司,最后,组建由诸多子公司或分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公司。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是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的,主要包括内部结构调整、主辅分离、产权界定和人员分流。通过资产的评估、重组,债权的清理、债务的偿还,处理不良资产,实行资产的优化组合。这些大量复杂的工作要靠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劳动人事、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来完成,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结果对企业改制的成败有着直接影响,尤其是内部审计部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监督、评价、鉴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如何发挥内审部门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监督、评价、鉴证作用进行论述。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鉴证职能 内部审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监督、评价、鉴证职能不同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服务、指导、监督、管理的内审职能。监督职能是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可以监督改制过程是否正确贯彻执行了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有效防止错误和舞弊。评价职能是通过审核清查实物、账簿等相关资料,评价企业单位经营成果、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企业权益的指标是否真实准确,不良资产淘汰、处理是否真实准确,有效资产重组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相关情况。鉴证职能是在审核清查的基础上,站在相对独立的立场上,以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鉴证改制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性。 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鉴证职能 企业改制一般经历筹备设计、制订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损益清算、资产清查评估、债权的清理、债务的偿还、不良资产的退出、主辅业分离、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资产重组、制定公司章程、组建公司等过程,每个环节都需要内部审计进行监督、评价、鉴证工作。内部审计应全过程地进行参与,做到尽早介入、尽快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作用。 1.内部审计要想发挥好作用,首先要掌握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充实理论基础,提高内审人员的政策业务素质。内部审计人员应着重掌握国家对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资产评估变现能力的相关规定、资产损失在所有者权益中处理的规定、债权债务清理清偿的规定。只有把握好政策界限,内审人员在发挥监督、评价和鉴证职能时才能得心应手。企业改制才能充分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最大化地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和合理的经济利益。 2.内部审计人员要参加企业单位改制方案的讨论、制定,尤其应积极参与研究内部基层经济组织的改制方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意见、建议,使之更加稳妥,才能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找准切入点,更有针对性,富有成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鉴证职能作用。 3.针对改制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监督、评价、鉴证审计工作的重点。企业内部基层经济组织受其拥有的自然资源、设备完好程度、市场需求状况、劳动组织结构等诸多因素制约,存在生产经营成果的好坏差异,决定了改制的不同形式。企业改制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体制置换的整体改制形式、承包租赁形式、实行股份制形式、国有民营形式、出售给个人形式,也有的实行关闭破产形式。所以,内部审计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是十分必要的。 (1)对经济形势比较好、市场形势优越,通过“三项”制度改革,拟直接实行资产置换、经营方式置换、管理体制置换整体改制的单位,应着重对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家底,搞好资产重组,防止资产流失。 实物形态的资产清查,评估的重点是审查账、卡、物是否一致、是否相符,评价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及其完好程度,鉴证不良资产的数量、价值,确认损失的数额,确认有效资产及重组能力。 债权债务清查的重点是通过询证方式、对账方式、签函方式核准账面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找准差异成因,有针对性地调整账务。对企业内部个人借用的款项,实行鉴证确认或限期报销结清。对确认的呆账、坏账损失审查申报手续的健全性、有效性,对应收款项要运用账龄分析法确认可收回金额,计算提取坏账准备金。对债权债务账户、内部往来账户实质性的收入挂账或费用挂账,确认后督促、监督进行损益调整。 账外经济事项的清查不可忽视,重点通过审查原始记录、凭据等相关资料确认企业尚未进账的欠外款项和外欠款项,督促尽快索取有效凭据,登记账簿,对暂时还无法索取凭据和确认的,应健全备查记录,防止资产流失。 所有者权益是在确认资产、负债的基础上确认净资产状况,分析、了解净资产与资本金的关系以及资产变现能力与权益的关系及影响程度。 确认损益应重点考虑收支业务事项,进而准确计算累计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数额。关注潜盈、潜亏或其他经济遗留问题对损益的影响。 (2)对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方式或国有民营方式改制的单位,重点监督、评价、鉴证其当前的经营状况、产品销售市场、产品成本状况和资产利用效果及程度,适度考虑解除原有经营管理体制所能产生的潜力,合理确定承包基数,参与监督承包合同制订、签订,实行资产抵押或责任担保制,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