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世界上社会教育管理发展最为典型的国家。自近代以来,日本的社会教育管理和学校教育管理共同构成日本教育管理的“两架马车”,承担着文明开化、教育国民、提高民智、推进终身教育的重任,对社会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已经成为日本教育的一个重要特色和传统。在日本,社会教育管理有行政地位,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专门的教育法规和财政;国家有社会教育法、社会教育组织、社会教育管理团体、社会教育机构与设施等,其对社会教育事业的组织与管理是教育行政的重要职责。为全面了解日本实施社会教育管理的传统,学习其进步的社会教育管理经验,本文试就日本的社会教育管理做一简要介绍。 一、日本实施社会教育管理的经验 二战以前的日本社会教育管理是以对社会教育活动的所有领域都进行监督、支配和控制为中心的国家主义行政管理,突出政府在社会教育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二战时期社会教育管理受军国主义影响和支配,并为其侵略战争服务。二战后,日本社会教育管理受社会与教育发展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法律取代敕令、以地方分权取代中央集权、以指导建议取代命令、以限定性干预取代无限制全面介入的特色。日本社会教育管理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比较突出,即社会教育法规管理、社会教育行政管理、社会教育财政管理、社会教育团体与人员管理。 (一)社会教育法规管理 社会教育法规管理就是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社会教育关系的状态,明确社会各界的教育行为规范,对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社会教育中的作用与活动进行具体规定与说明。战后日本社会教育法规方面主要由国会议决的成文法主要有:《社会教育法》(1949年6月10日,已修订20余次)、《图书馆法》、《博物馆法》、《青年学级振兴法》、《体育运动振兴法》、《关于整备终身学习振兴措施推进体制的法律》等。在《社会教育法》中,关于社会教育管理的法律规定具有如下特点: 1.规定了《社会教育法》的宗旨和《社会教育法》中“社会教育”的定义。《社会教育法》“以明确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社会教育方面的任务为目的”。关于社会教育的定义,《社会教育法》中认为,“本法律中所谓的社会教育不包括以学校教育法为根据、作为学校教育课程所进行的教育活动,主要是对青少年和成人所进行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含体育和文娱活动)”。① 2.规定了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社会教育任务。该法规定国家及社会团体必须依据法律设置、营运和奖励社会教育,通过各种社会教育设施、机构与活动“努力创造环境以便全体国民能够利用一切机会和一切场所,自主地根据实际生活需要提高文化与教育水平”。② 3.规定了国家对地方公共团体的援助。为了完成规定的任务,强调“国家应根据本法律及其它法令的规定,在预算的范围内对地方公共团体进行财政上的援助与调剂”。③ 4.规定了地方教育委员会的社会教育事务。《社会教育法》对市镇村教育委员会和都道府教育委员会在社会教育方面的事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有:援助社会教育工作,公民馆、图书馆、博物馆、青年之家等社会教育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指导与调查,有关青年学级的开设、运营与奖励事宜,有关社会教育设施的设置和运营所需要物资的提供和调剂事宜,有关学校为社会教育开设讲座及其奖励事宜,有关社会教育讲座、讨论会、讲习会、讲演会、展览会和其它社会教育活动举办及其奖励事宜,有关体育、文艺、美术、戏剧、音乐等活动的举办及其奖励事宜,有关社会教育资料的出版发行及散发事宜等。 5.规定了社会教育主事与社会教育主事助理的设置、职务、资格、讲习、研修等事宜。要求地方教育委员会的事务局设置社会教育主事和主事助理,其社会教育职务是“对从事社会教育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性建议和指导,但不得进行命令和监督”,“社会教育主事助理协助主事的工作”。④ 6.规定了社会教育团体的定义以及其与国家、文部大臣、教育委员会和地方公共团体的关系,规定了社会教育委员的构成、职务及其与公民馆运营审议会委员的关系。指出社会教育团体是“以开展社会教育有关事业为主要目的的团体”,文部大臣和教育委员会“可以应社会教育有关团体的请求,对其给予专门的技术性指导或建议”,并“确保在社会教育有关事业所需物资方面给予援助”。 7.规定了公民馆的目的、事业、运营方针、设置、职员、补助、指导、终止、奖惩等事宜。指出“公民馆是以为市镇村及其它一定地区域内的居民,开展各种有关适应实际生活的教育、学术及文化事业,从而以谋求为提高居民的教养、增进健康、陶冶情操、振兴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作贡献为目的”⑤而设置的。 (二)社会教育行政管理 日本通过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对社会教育法规中规定的社会教育事业实施管理、指导和援助,其分为国家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和地方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各有其事务分担和职责。 1.国家社会教育行政组织。文部省是日本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其中设有直接主管社会教育的部局,1988年7月1日以前叫社会教育局,当时局内设四课:社会教育课、青少年教育课、学习信息课、妇女教育课。1988年7月1日以后,该局改名为终身学习局,并在原来四课的基础上增设了“终身学习振兴课”和“专修学校振兴室”。各课事务分担和职责主要如下:社会教育课负责规划、联络和协调有关社会教育的事业,提供、收集和处理有关社会教育的信息资料等;青少年教育课负责提供、收集与处理有关青少年教育方面的信息资料,组织各种青少年教育活动,处理各种青少年教育机构与设施的事宜,指导、建议和援助各种青少年团体、组织,规划各种青少年教育活动等;学习信息课负责规划、联络、协调与援助有关社会教育信息的提供,并提出建议等;妇女教育课负责妇女教育,提供信息,提出建议,制订规划,指导活动等;终身学习振兴课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建议、援助有关终身学习的社会教育活动,推进全民终身学习的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