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制度架构,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党的个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2004年,“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被写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加快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到2020年,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主要任务。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完善。 一、社会保障的内容及其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公开使用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后来逐步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同。目前,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其核心目标是为大众在生、老、病、死、伤、残以及失业方面的风险提供保障。因此,总的来看,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以及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保障。这实际上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已成为政府维护市场经济运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是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其社会保障支出已经成为政府最主要的支出项目。在我国,随着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职能也正在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已成为历史,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正在形成、发展。国家财政在保证公共支出、促进社会公平、调节宏观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不断积累经验,其职能作用也正在发生新的转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变化是,社会保障已经越来越成为我国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 这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主要职能之一,而财政是直接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的,因而也是财政职能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生、老、病等自然风险和企业及个人竞争失败的社会风险,会危及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的稳定,从而影响社会稳定,这些又是个人和单位无法解决的,就需要国家充当社会保障的组织者,通过社会保险税(费)的征收及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来解决。其次,社会保障必须以国家财力为后盾。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等组成。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靠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险基金在入不敷出时财政承担着最后的支付责任,同时各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经费主要由财政负担。第三,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履行监督职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在国家未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之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理论上,通常把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重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有包含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大口径支出情况和不含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小口径支出情况,前者反映整个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全貌,体现国家的整体社会保障水平,后者反映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安排情况和财政社会保障负担水平,体现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意愿和政策。目前国际上较为常用的是包含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大口径支出情况。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统计,2002年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瑞典等国社会保障和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达到55.6%、54.2%、59.4%、53.4%、52.0%和53.5%。在我国,2005年,分别按大、小两种口径计算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20.58%和10.90%。虽然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但必须要指出的是,这一差距在很大程度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较小等原因造成的。具体到已被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个体,他们享受的保障水平并不低。比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替代率甚至高于许多OECD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