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获得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应的实施细则也将随即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四个统一”。至此,内、外资在税收上长达十多年的区别对待划上一个句号,也将成为中国税制走向更加公平、透明的一个标志。古语云:“时移则法异”,“法相宜则事有成”,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必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国经济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 一、完善纳税人范围界定,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纳税人范围的科学界定是一国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首次引入了规范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在中国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纳税。 过去,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进行了分别界定。内资企业和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视为中国“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外国企业则视为“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这实际上暗含了居民纳税人的两个判定标准,一是注册地在中国境内,二是总机构在中国境内,二者同时满足才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中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不少企业利用这一漏洞,即使实际经营地在中国境内,但是通过注册在中国境外或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外,逃避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 为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与相比过去,在居民纳税人的认定上,一方面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替代了总机构标准,更能体现企业收入的实际来源地,避免了用虚假机构逃避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将二者同时满足改为二者满足其一,扩大了居民纳税人的范围。这一基本认定标准的完善,将有助于进一步保障我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二、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税负是税制设计的基本原则,也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由于税前扣除的差异和给予外资的大量税收优惠,企业在中国仅仅“姓内”、“姓外”不同则税负水平相差甚远。一方面,内外资企业所适用的税率千差万别,虽然名义税率都为33%,但外资企业大多可以享受24%、15%或10%的优惠税率;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内严外宽”,如内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及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都有严格的扣除标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公益救济性捐赠、计提坏账准备金比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等也都存在区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十个百分点。以地区为例,来自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的最新调查显示,2006年河南省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7.72%,外资企业为14.81%,而有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广东省,内资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在23%~27%之间,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仅为10%左右。 这种差别使得众多内资企业在与外资同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迫使不少企业为了享受外资的税收待遇,不惜“绕道”海外注册公司,再回流国内以“假外资”身份进行投资。税负过重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一些企业想尽各种办法减轻税负,甚至偷逃税款,承担了较大的税收风险。 为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的25%的税率,并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并且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还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的税务处理作了统一规范。这将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助于推动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设。 三、规范税收优惠,有效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 税收优惠是体现税收调节作用的重要手段。但是过去两部企业所得税中,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和科学的设计,可以用“杂、乱、多”来形容,不仅难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而且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还可能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如我国现行支持高新技术的税收政策而言,共有9类37项,涉及高新技术的各个层面。但是这些政策散见于不同时期、不同类别的税收单行法规、暂行条例、部门规章等,而且各种规定之间或交叉重叠或相互矛盾或遗漏不全,支持方式单一,影响了优惠政策的效果。外资企业除了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以及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外,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鼓励追加投资、再投资的税收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等内资企业所不能享有的优惠,大大影响了税制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