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业是以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为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政策。经过多年的运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经济形势已不相适应,并在税收原则、税收管理上的矛盾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导致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不能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为此,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势在必行。 一、存在问题 (一)税收原则的“三违背” 1.违背税法公平与效率原则,割裂税法完整性。现行的税收政策对民政福利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都给予优惠,这在税收政策上是不多见的,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事业的重视,另一方面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质上是税法普遍性上的例外条款,对税收公平原则意义上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都是不相适宜的。作为民政福利企业它享受的税收优惠甚至超过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因而在相同行业中人为地制造了不平等竞争,对民政福利企业出现低价倾销的行为,甚至还可能起到保护落后产业和行业的消极作用,另外,这种特殊的免税规定越多,税法整体的效率就越低下,税法的完整性就越不充分。 2.违背国家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是因为国家财力不足,无法使所有残疾人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因而集合全社会力量来办福利事业作为一项权宜之计提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质上国家放弃这部分税收权,让本来属于国家的税收资金流入了民政福利企业,目的是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作用逐渐削弱,据有关数据统计,2002年度,浙江省宁波市福利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所得税7.7亿元。这么庞大的数字,如果按每位残疾人每月500元计算,就能解决150万名残疾人一年的工资收入。而且,国家这么多的财力是否都用于残疾人事业了呢?事实上,随着体制改革后福利企业个体成分的不断递增,WTO加入后外商合资、独资企业的纷纷登场,关联企业、挂靠企业的无孔不入,使福利企业的大部分减免税金被经营者占有。显然,国家用现行的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解决残疾人困难,代价实在太大了。实际情况来看,往往富了企业和投资者,并没有使残疾职工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的经济性质渐呈多元化,私营和个人性质的民政福利企业比重加大,残疾职工的基本权利并不被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所重视。同时,在劳动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残疾职工的维权意识都不强的情况下,民政福利企业的劳动岗位有些并不适应残疾人,但经营者为了达到税法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超过其身体能力的工种而劳动保障措施又不到位,往往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残疾职工的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在民政福利企业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经营者往往会拖欠残疾职工工资,同时很多企业对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也没有足够缴纳,国家扶持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3.违背对民政福利企业“多安置,多优惠”的税收原则。以两个比例“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或50%来规定福利企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差别过于悬殊。“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税照顾,而不论企业是否盈利或亏损。“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50%以下的,要在年终汇算退税以弥补亏损为限,而且企业是否亏损由税务部门确定,如果不亏损则无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有“多安置多优惠”的原则,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体现这一原则,例如甲乙两企业经营规模相当且都不亏损,“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不存在虚假成分,甲企业生产工人800人,其中安置“四残”人员380人。乙企业生产工人50人,其中安置“四残”人员26人。甲企业由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达不到50%且年底又不亏损,虽安置较多的残疾职工,但事实上无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乙企业虽然安置较少的残疾职工,但比例超过50%从而全额享受到了税收退税优惠,这显然不符合“多安置,多优惠”的原则,从而也大大地打击了民政福利企业多安置残疾职工的积极性。 (二)民政福利企业的“三多” 1.追求经营利润,民政福利企业越办越多。追求生产经营利润最大化,是所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创办民政福利企业是很好的纳税筹划。在生产产品、规模相同的条件下,只需安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无须其他额外投入,就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利益的驱动使民政福利企业逐年呈上升趋势,越办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 2.追求局部利益,政府对民政福利企业支持越来越多。现行增值税按中央75%地方25%比例分成,其中25%地方又由省市县三级分成,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局部利益,满足本级财政需求,使更多的税款留在地方,地方政府支持各种企业办成民政福利企业,支持用非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兼并已倒闭的福利企业或与其合并,鼓励其做大做强。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可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民政部门与企业的相互依附关系,国家对安置残疾人较多的民政福利企业要求在物资、资金、劳动保险、产业政策诸多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和扶持,因此政府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大,投资者也就顺势而为抓住机会,充分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民政福利企业的发展也不断呈现增长趋势。 3.为骗取国家税款民政福利企业普遍弄虚作假。目前残疾人比例是福利企业税收返还政策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大多数福利企业使用的残疾人都是未知数。为达到规定比例,不惜采取多种多样的手段来骗取减免税:①某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编造虚假资料充当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以养代岗”只将残疾人名单挂在企业考勤表和工作表上,事实上并未真正安排他们就业,在税务部门检查时则被“邀请”到企业顶数,应付检查,蒙混过关。②以“常人下岗”法骗取税收优惠,企业虽有残疾人,但比例远远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为达目的,采取正常人下岗办法,人为提高残疾人员比例。③残疾人劳动技能低,对科技含量高、劳动强度大的工作根本无法胜任,在残疾人数确定的情况下,通过虚设管理岗位,增设管理人员,以减少生产人员比例,增大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比例,或通过使用临时工降低企业在职生产人数,人为设置“编外生产人员”。④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无法上岗,残疾人“上岗率”严重不足,如无劳动能力的和多头挂名的,有的甚至跨区域一证多用。有的福利企业没有或只有少量适合残疾人员的劳动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