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隔离监管制度,又称“信息长城”、“中国墙”或“资讯隔离墙”,是指通过在综合性金融机构内部设置一系列的隔离机制,来控制或者隔离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以防止利益冲突或内幕交易的发生。 一、我国证券业构建信息隔离监管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2006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复苏,市场对投资研究的需求大增,研究报告的影响力日益显著。证券研究部门和证券分析师在公开场合或以研究报告等形式,披露或透露未公开信息或不实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对市场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 上述情况反映出我国证券业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存在弱化问题,为此而设的业务隔离措施未取得应有监管效果。投资研究独立性降低的诱因主要在于利益冲突,但专门用于解决证券业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的信息隔离监管制度,我国当前尚未构建,其重要性和迫切性亦未能引起人们足够重视,这也是致使相关案例逐渐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息隔离监管制度缺失造成的后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以美国教训为例,在1990年代末21世纪初以网络等高科技股为代表的美国股市牛市初期,其信息隔离的实施和利益冲突的防范主要依靠自律。为追求利润,投资银行鼓励研究部门发表利好研究报告,分析师投资建议也以做多为主。泡沫破裂后,分析师信誉大跌,其研究分析被称为“泡沫添加剂”。大案频发,众多著名投行被重罚,直接导致美国信息隔离监管规则被全面修订,并引发了世界范围内信息隔离监管立法的新革命。 我国目前市场环境与条件与美国当时类似——牛市初期、投资研究日益受到各方重视、研究部门地位提升、研究机构定位向内外兼顾或对外服务为主转化、对投资研究独立性和客观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信息隔离监管规范缺失、对相关部门与人员利益冲突的监管依据不足、监管力度不够等。从美国问题爆发的发展历程看,我国当前已经具备了滋生和酿发此类大案要案的土壤。信息隔离监管很可能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成为助长股市虚假繁荣,影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个潜在重大风险点。 二、从信息隔离监管制度的根源看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 利益冲突,特别是证券分析师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信息隔离制度产生、存在和不断发展的根源。 证券分析师面临的利益冲突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1)来自分析师所在公司的压力。以综合类证券公司为例,其收入通常来自经纪、投资银行和自营三块,每一块业务都可能给分析师带来利益冲突。如在经纪业务方面,分析师如果写“乐观”报告,提供购买建议,便可以增加交易量获取更多佣金;在投行方面,因分析师是许多投资银行业务的重要参与者,投行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的薪酬;在自营业务方面,分析师所在公司可能持有大量分析师负责分析的股票,在分析师推荐买入某公司股票时,其所在机构可能正在私下抛售该公司股票。(2)证券分析师因所分析的目标公司管理层压力带来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由于分析师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及时获得目标公司的新信息,所以,分析师不可避免地需要与目标公司管理层合作,否则很可能会失去和目标公司管理层交流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分析师所分析的目标公司管理层可能会对分析师施加压力,要求分析师发布有利于该公司的研究报告。(3)机构投资者客户的压力也可能导致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出于失去机构投资者业务的担心,公司可能不允许分析师发布影响机构投资者证券组合的负面报告。(4)分析师个人投资导致的利益冲突。有关研究和分析指出,当分析师持有其分析的股票时,他们很可能通过建议投资者购买这些股票从而抛出自己所持股票获利。 目前,我国证券分析师除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交易证券,使其表面上无需面对第(4)项压力外,前三项压力一样不少。但对于第(4)项,由于当前分析师通过亲朋好友间接投资证券的情况现比较普遍,这种隐性利益冲突造成的危害同样不可小觑。 综前所述,为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尽快构筑我国证券业的信息隔离监管制度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三、我国构建证券业信息隔离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1.厘清信息隔离、风险隔离和业务隔离的涵义及其区别 我国证券业构建信息隔离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证券业界现普遍将信息隔离和风险隔离两种隔离制度混同,或统称业务隔离,在概念上对信息隔离认识不清,重视不足。 由于我国金融业以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业务隔离、信息隔离和风险隔离三者混用并未造成多少不便或严重后果。不过,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逐渐推进,尤其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复苏,如果继续对业务隔离、信息隔离和风险隔离不加区分地混同使用,对立法者或监管者而言,可能导致其对各种隔离缺失引发的风险估计不足,对针对信息隔离和风险隔离的各自特点,制定不同监管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致使发布的法律规范定位模糊,具体条款无法“有的放矢”,难以发挥真正监管作用,取得有效监管效果;对被监管者而言,法律概念界定不明,一可能令其无所适从,二可能为其“钻法律空子”逃避监管提供可乘之机。 因此,厘清信息隔离、风险隔离和业务隔离三个概念,是建立信息隔离监管制度的基本前提。 根据国际通行定义,信息隔离又称中国墙(Chinese Wall)或信息长城,它是为控制或隔离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的发生,而在综合性金融机构内部设置的一系列隔离机制。风险隔离又称防火墙(Firewall),泛指金融集团内实现异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风险隔离的各种制度和技术屏障。1987年,美联储主席阿兰·格林斯潘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防火墙”的概念,当时它被特指为“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尤其是信用交易的措施”。业务隔离则是实现风险隔离和信息隔离的主要手段,属于风险隔离和信息隔离之下的具体实施类术语,与前两者并不处于同一级别。 2.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信息隔离概念界定不严格、涵义模糊所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专门性法律规范缺失,现行规范针对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