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进程中,只有强调法律的至上性与权威性以及法律制度能够得到公众的普遍遵守,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可靠保障。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社会就不可能和谐。 一、依法治国是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新的社会阶层逐步形成,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和不和谐因素,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平衡利益。法律在调整利益的过程中,既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又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因为只有法律制度才能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人类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的调节器,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真实地反映了现实的客观要求。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是维护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修正案,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宝。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依法治国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法律的统治”。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形式。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步,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二、依法治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上的一个伟大创新。社会主义与法制的结合,使我国找到了最佳的治国方略,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而法制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就使人类积累的最佳治国方略得以在一个新的境界上展开,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人类解放的崇高理想服务。社会主义法制是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实施依法治国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因而法制的动力只能来自社会。社会是复杂多变的,在很多时候,法律的实施是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完成的,但是,国家强制力却不是人们遵从法律的唯一决定因素,人们遵从法律的真正原因,在于对法律的一种尊重,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任。这是因为“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具有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它应该做的事,而不被强迫作他不应该做的事”。(孟德斯鸠语)这样一来,法治社会中法律实施的好与坏的程度,主要体现在人们是否自觉地依法行事、积极遵从法律的热情。因此,普及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使依法治国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对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没有法律的调节,经济和社会活动必然陷入无政府状态;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就不能巩固,就不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也就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又能为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内容。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全新的社会课题,也对我国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而法制建设必须与构建和谐社会同步发展,没有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完善法律,确保构建和谐社会有法可依。一方面,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量方面的要求,教育公众对国家法律的信任感,是十分重要的。公众只有信任法律才会逐渐培养起与法律的情感,才会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的习惯,改变轻视法律的心态,为社会主义法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公众是法律保护的客体,其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公众又是执法对象的客体。执法机关具体实施和适用法律的表现,是公众对法律最直接的感受。执法者执法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任程度。如果公众受到法律一次或两次、多次的不公正对待,就必须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开始不相信法律,甚至讨厌、远离法律,转而寻求一些非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与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要增强公众对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信任感,同时,要求执法机关从根本上建立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要不断提高立法水平,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是真正的体现公众意识,为公众所认同的、保护公众利益的社会规范。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社会主义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须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服务,这是法律的管理功能,同时,社会主义法律又要为公众的利益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法的服务功能;这两个功能孰重孰轻,取决于这个国家法律的阶级性。社会主义的法与剥削阶级的法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的法最能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它在保障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同时,还强调对人民大众的权利保护功能。使公众的权利义务达到一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众不能只是法律的被管理者,也是法律的保护对象,享受法律的保护。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和实现社会和谐中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