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化与教育民营化内涵 (一)民营化的内涵 民营化的理论基础是由米尔·弗里特曼奠定的(最先用的词是reprivatize即“重新民营化”)。1967年,美国管理学家彼得·F.德鲁克提出民营化建议,同年,作为改善市政府绩效而努力的纽约市市政官员萨瓦斯建议采用与私人公司签约的务实政策,打破了政府的垄断。20世纪80年代之后,以市政府服务合同外包为主要形式的民营化在美国普遍实施,20世纪90年代,州和地方服务的民营化已成为联邦政府的基本政策;在英国,由于亚当·斯密研究所的推动,民营化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普遍展开。 民营化核心词是“营”:即建设,经营管理。如:营造、国营。《诗·小雅·黍苗》:“召伯营之。”郑玄笺:“营,治也”。[1]31,22笔者认为,民营化的涵义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广义:民营化是一种理念,是改善政府管理绩效的要径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信念;狭义:民营化指一种政策,即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取代对经济主体的随意的政治干预,从而改进—个国家的国民经济。 对此,萨瓦斯对民营化有两种解释: (1)“民营化不仅是一种管理工具,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它根植于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哲学或社会信念,即政府自身和自由健康社会中政府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适当角色。”[2]10 (2)民营化是“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靠政府来满足公共需求——在产品/服务的生产和财产拥有方面减少政府作用,增加社会其他机构作用的行动。”[2]3其实,民营化理念内涵丰富,很难给予概念界定,但核心是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共的需求。 伴随全球性的民营化浪潮,世界各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教育作为社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能脱离、背离和回避现实的选择。为此,有学者说:“一向作为公共部门的教育领域也无法抵挡其影响,公共教育民营化也由此展开,教育民营化问题也成为人们探讨的热点。”[3]8但教育的生态特性不容忽视。 (二)教育民营化的内涵 教育民营化是当代世界主要国家在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政策选择。作为政府改革的一种理念,它的根本目的就是打破完全由政府垄断提供教育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状况,实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多样化。所以,从完整意义上说,“教育民营化本质就是利用公民社会选择机制和市场机制来打破传统上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对于公共教育的垄断,形成一种包括公民社会选择和市场机制在内的多样化的公共教育供给机制。其中,在教育领域中引入市场机制,是教育民营化的一个重要内涵。”[4]“教育民营化的表现形式,国外:公校私营、公校承包制(charter school特许学校)、学券制(Education Voucher或School Voucher);国内:转制学校、民营学校、股份制学校”。[5] 就我国而言,从建国初到20世纪90年代,教育都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并由政府管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除政府之外,各种办学主体出现,民营学校及教育机构在政府管理为主的有限空间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民营化:引进市场激励竞争机制以改善政府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服务。”[5]笔者认为,民营化的核心功能旨在改善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垄断者的绩效。由此推论:教育民营化的核心功能,旨在改善教育行政部门及公立学校作为垄断者提供教育产品、服务的绩效,并以民营化的方式,通过有效的市场机制,重建学校教育制度,优化教育结构,提升教育产品、服务的质量,改革教育体制。 二、教育民营化的理论基点 “教育民营化是近几年来西方国家在教育领域中的重要改革趋势。西方国家公立学校民营化的推广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并且具备多元化的模式类型。”[6] (一)公共选择和新公共管理是当代行政改革的主导理论,也是教育民营化最核心的理论支撑点 公共选择理论独到之处,与传统行政学致力于改革完善政府本身不同,它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摆脱困境的最好出路是打破政府的垄断地位,建立公私之间竞争,以独资独营或多元合作的管理模式,建立多种办学形式。民营化是公共选择理论的逻辑结论。 治理理论(governance)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其涵盖的范围已超过了传统的经典意义。如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各种相互冲突和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这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正式的制度安排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7]2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将市场引入政治领域,进而衍生出“新公共管理”学说。民营化显然处于新公共管理的主体地位,体现了新公共管理的所有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民营化就是新公共管理。 上述理论为我们提供全新的视野,促使我们反思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理论,并对政府在教育领域中的服务职能重新审视。通常将教育归结为一种非垄断性、准公共物品。按照这种对教育属性的理解,教育作为一种“非垄断性”的“准”公共物品,就意味着教育提供主体可以多样化、多元化,可由多个主体来共同提供。[3]9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是整个教育的最重要、最主要的提供者,但政府在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教育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不仅仅由政府来提供,社会其他部门也可以提供,这就打破了公私界限,从而给公众提供更多选择公共服务的机会。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在教育中政府不是全能者,应强调全社会对教育公共事务管理的多元化主体参与、相互依存,以共同的价值观为导向来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