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结构是指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戈德史密斯研究了从19世纪后期到1963年为止不同国家的金融结构、模式及其发展的轨迹。他发现,虽然不同的国家沿着不同的路径发展各自的金融体系,而这些金融体系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表现,但有一点却几乎是共同的,即各国都经历了一个从简单的金融机构向组织复杂形式多元的金融机构并存、从单一的金融工具向复杂的多样的金融工具并存的发展过程。当然,不同的发展路径导致了不同的金融结构,而不同的金融结构又反过来影响了经济发展的路径。戈氏将金融结构的变化定义为金融发展。不同类型国家的金融发展的路径和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结构的变化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进行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与此不同,苏东以及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结构则是通过计划建立并通过计划进行修正的。其他发展中国家虽然也实行市场经济,但是其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却是政府构建并由政府管理的。 自建国到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的金融结构是一个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结构。改革开放以后,金融结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不断变化,但在1992年以前仍然具有极为鲜明的计划体制的色彩,十四大以后,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的逐步深入而不断改变。 对于我国金融结构变迁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以银行制度为出发点,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者分业、混业的角度,回顾了我国自80年代开始、以1995年为分界点的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历程,分析了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同时提出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制度的大势所趋。二是将金融制度细分为具体的制度,分别分析各自的变迁历程,并提出完善各个具体制度的关键因素,强调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及可能的制约因素。 本文基于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金融结构制度变迁的成本转移假说用来解释我国金融结构经历制度变迁的原因。然后用这个假说对我国金融结构的可能变化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和展望。 一、我国金融结构的变化 根据各国金融结构的特点,戈德史密斯将金融结构分为三种类型。但由于其时代局限性,他不可能探讨转轨经济体的金融结构。然而经济的转轨过程必然也是金融结构发生变化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中金融结构表现出来的特征及其驱动因素必然与发达国家自然发展的金融结构和某些欠发达国家人为建构的金融结构都不同。转轨经济体金融结构的变迁是一个复合的过程,其中既有自然发展的成份,也有人为构建的成份。 我国的现代金融制度变迁有如下特点:(1)金融相关比率基本保持稳定①,没有根本性变化,从1993年的1.06提高到2004年的1.10。(2)经济货币化指数不断提高②,1993年我国经济货币化指数为1.14,到2004年上升到1.91。需要注意的是,不但我国经济货币化指数一直高于金融相关比率,并且其增长速度也相对较高,两者的关系参见图1。由图1可知,我国的经济货币化指数一直高于我国的金融相关比率,即前者一直高于后者。就其增长率而言,前者也高于后者③,这表明我国金融部门发展的速度落后于货币部门的发展速度或者说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落后于政府的政策。(3)金融机构多样化的趋势明显。在银行系统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在存款性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不断提高④,在整个金融系统中,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占金融总资产的比重也不断提高。1993年国有独资银行资产总额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比重为83.3%⑤,到2004年这一比例下降到62.03%,与此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比重由1993年的4.94%上升到2004年的17.09%,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比重则从11.76%上升到20.88%。(4)证券业和保险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已经跃居世界前列。到目前为止我国沪、深两市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共有1665家;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的发行总量已突破1万亿元。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逐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正式颁布实行和保监会的成立,保险业初步形成了以大型国有控股公司为主导,多家股份制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国公司分公司并存的竞争格局。
二、金融结构变化的动力 转轨过程中金融结构的变化有独特之处。它不像发达国家的金融结构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而是由政府主导的,某种程度上是政府设计并施加于社会之上的;它的内容也不完全是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之和,还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所有权结构及其变化;甚至金融体系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对配置资源的作用等都应看作金融结构必不可少的内容。 国民经济增长是金融结构变化的基础和外部条件。国民经济增长通过促使金融资产增长并改变其分布、改善实际货币余额以及刺激经济主体产生多种投资需求等机制使金融结构发生变化。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民经济取得了显著增长,居民拥有的财富量也有了质的变化,这是金融结构变化赖以发生的前提,不过因为国民经济增长对金融结构变化的影响在各国大同小异,因而此处存而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