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在推行的司法改革肇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至今已有约二十年。①这二十年间,在不断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同时,针对司法改革的目标、意义、原则、程序甚至司法改革的合法性等诸多热点问题,人们也纷纷置喙其中,见仁见智,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论战②,其中自然少不了对司法改革模式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与探求。 在当今中国探求司法改革的模式,不能不面对两个最基本的背景与话题:一方面,司法改革是在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国推行的,因此不能对中国传统司法视而不见;另一方面,这一改革又在法律全球化、西方法律对中国法制产生猛烈冲击的今天展开,故而又不可对现代西方司法置若罔闻。其实,“历史”与“世界”、“传统”与“西方”之争由来已久,自1840年西方列强的利炮轰开大清国门后便开始,至今不休,方兴未艾。如今,法制建设中的“古今中西”视角已然略显陈旧,但在上述历史背景下,却也不能不说是进入当今司法改革模式探求的最佳径路之一。 鉴于以上理路,笔者拟从“古今”与“中西”这两个基本维度出发,以中国传统司法与西方司法模式两个方面为参照,将司法改革过程中对传统与西方的取舍态度、二者在司法模式中所占比例及消长变化等作为参数,由当前司法改革模式的现状切入,逐层分析,反思原因,进而尝试描绘重构司法改革模式的蓝图。 一、“司法改革模式”含义的界定 如果“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1](P894),那么所谓司法改革的模式,笔者以为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由司法改革的思路、计划、步骤等要素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体系与特色的综合程式,是针对如何推行司法改革的程序本身而言的,如“司法机关自下而上、各自为政”的模式与“系统研究、整体推进”的模式等。二是指司法改革过程中所关涉到的各种司法模式通过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结合而形成的改革样式,如以大陆法系司法模式为基础、借鉴英美法系司法模式而进行的改革是一种模式,以中国传统司法模式为基础、参照苏联模式而进行的改革又是另一种模式。这一层次上的司法改革模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需要改革的是什么司法模式,即起点模式;要参照与借鉴何种模式,即参考模式;要达到与实现何种模式,即目标模式。当然,这两种层次仅是理论上的区分,实际上二者联系紧密,难以截然划开。后一种层次往往决定着前一种层次,因为改革的起点模式与目标模式既定,又能找到适宜的参照系,则具体的改革推行步骤即成为技术层面的问题,变得再简单明了不过了。因此,笔者着重从后一种层次出发,去分析中国司法改革的模式。 按照这种思路对司法改革的模式进行分析,最关键的在于对起点模式的剖析与反思,对参考模式的选择与借鉴,以及对目标模式的寻求与构建。具体到中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对起点模式的剖析与反思,即是对当前司法现状的分析,因为我们要改革的就是现行的司法制度,就要以现在的司法模式为起点,对其进行剖析与反思,就是要反省现行的司法模式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它如何演变而来、为何会如此以及它有何短长。对参考模式的选择与借鉴,就是要思考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和现存的司法模式当中,有哪些模式可资借鉴、如何借鉴、借鉴多少等问题。对目标模式的寻求与构建,即对司法改革的终点进行定位,明确最终要实现一种什么样的司法模式及如何去实现,这需要借助于对起点模式的反思与对参考模式的借鉴。可见,探讨我国当前司法改革模式的上述问题时,既需要置身于历史与时代的背景之下,使这种探讨具有历史的向度;同时也离不开外来的借鉴,需要放眼全球,在世界的大舞台上进行审视,使之具有地域的向度。历史向度与地域向度,分别指向对中国传统司法与西方现代司法模式的参照。 二、现状分析:对中国传统司法的冷漠与对西方现代司法借鉴的狂热 以中国传统司法与西方现代司法模式为参照来分析我国司法改革模式的现状,可以看出其对传统的冷漠与对西方借鉴的狂热。首先,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一词即来源于对西方的借鉴。今天我们所说的“司法”之义有广狭之分,狭义的司法特指法院的权限及其审判活动,广义的司法指与立法和行政相对的、通过适用具体法律规范解决纠纷的一种国家的专门活动。[2](P2-3)“司法”一词在我国虽古已有之,但与今义大相径庭。③现代的“司法”并不直接从古代的“司法”演变而来,它的产生主要来源于清末对西方司法的引进和移植。[3](P5)而且“中国传统司法”中“司法”的含义,也是站在更广泛的角度所作的理解,即将“司法”界定为“不同文化状态下,各种国家机关处理纠纷的活动”。[4]也只有如此,才不至于得出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的结论,因为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以现代西方视角来看,中国传统的“司法”确实难免产生被否定的风险。因此可以说,中国现今的“司法”一词本身基本上已被完全西化,几乎看不到中国传统的影子。 其次,现行司法改革模式中,从抽象的司法理念,到具体的司法制度,也大都是西方的舶来品,而且具有继续西方化的趋向。“司法改革”就是司法观念、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包括司法主体、司法行为、司法客体和司法程序)的变化与革新。[5](P33)在司法观念方面,主要体现为我国司法改革对“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这两大追求正是西方司法的核心理念。中国传统司法虽然也讲求“公正”,但主要是针对“实质公正”而言,④现代司法更强调“程序公正”,是向西方学习的结果。“司法独立”是对西方司法模式的借鉴更不待言,因为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失去了司法独立的前提。此外,司法改革中对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体制、检察制度、陪审制度等各种具体制度的改革[6](P2),也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借鉴国外尤其是西方司法的成功经验,而很少会对传统司法模式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