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业和农村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中,破解“三农”发展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增收的关键在于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劳动力转移,这就需要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解放,促进农业持续高效增长,重要途径还是要靠种、养、加工、扩大农副产品购销渠道去实现,而所有这些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当前农村资金外流严重,信贷资金投入不足,农户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难,小额信用贷款不能完全满足农户需要,拓展资金渠道、疏通融资瓶颈是当前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所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研究提出多种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鼓励现有产业性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建立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担保,是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促进农民增收的有力举措,也是破冰“三农”的一条新路子。 一、政府与农业担保机构的关系 农业担保是架设“银农”资金桥梁、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新型、有效措施,应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政府要正确看待政策性的农业担保机构。一是要对专业信用担保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职能、宏观间接调控工具的特点进行充分认识和积极利用,逐步改变过去直接插手企业投融资事宜的工作习惯,以宏观管理为目标,协调建立以信用为中心、以担保为切入点的各种优势整合和集中扶持农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换一句话来说,就是政府应该利用担保这个“壳”,注入政府支持“三农”发展的政策“内容”。二是要在资本金落实与扩充、业务运作管理办法、风险准备金补偿、相关管理信息提供等方面,切实加强领导、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为农业担保机构发展创造必要的运作条件和发展空间。三是积极推动以农业产业化为龙头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把信用理念引入农业管理中去,支持专业化信用担保机构在农业系统开展信用征集与评价、信用评级与信用提升工作,并把信用状况与扶持政策紧密结合,建立以“三农”为对象的农业信用体系,把以经济为基础的信用工程注入以道德为基础的信用建设之中,为农业担保和社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政府还应认识到农业担保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农业担保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选择,是政府建立扶持农业长效机制的大胆探索。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中70%被用于农业行政事业单位,而没有用于农业生产本身,通过担保也可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创新财政资金分配制度,实现公共财政支农途径的市场化运作。 农业担保体现政策性和非盈利性,具有地区性准公共产品性质,特点具体反映在资金的乘数效应上,价值体现在社会效益上,建立以“三农”为服务对象的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切实防范农业担保贷款信用风险的同时,使信用工程与农民融资相结合,从而进一步促进“三农”发展,确实是一条值得尝试的新路。以一个亿资本金的农业担保机构来看,理论上可拉动社会资金10个亿,但由于资金的滚动运行,实际拉动的资金量将远大于此,既为贯彻政府“三农”产业政策意图提供了资金保证,也盘活了金融部门的存量资产,同时促进了农村消费需求的增加,有力地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现状及分析 目前农村金融情况不太理想,很难与政府大力推动“三农”的所需相匹配。一是金融机构通过从农村的撤、并,机构减少,服务于“三农”的金融信贷人员严重不足,根本无法摸清群众信贷信息,无法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二是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手段老化,功能不健全,难以满足县域农村经济对资金效率运作的要求,农副产品的季节性,经常因为资金效率而影响贸易正常进行。三是“三农”贷款机制不尽合理,农民仍在承受歧视性待遇。现实中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总比其他金融机构高,与国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弱势产业发展产生矛盾。四是农村金融改革滞后,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重心向大中城市转移,邮政储蓄虽然进入,但其转存央行资金远远大于央行支农再贷款,股份制银行又未延伸到县级,农发行信贷业务又由于种种原因受到限制,均不同程度地弱化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功能。五是农村金融环境欠佳,诚信缺失。体现在政府和集体部分贷款拖欠不还,影响恶劣;行政干预贷款的存在降低了金融机构贷款质量,恶化了金融机构与农户的关系,农户对此贷款不承认,还款意愿极差;在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解决贷款收回问题时,依法收回贷款存在难度,执行困难。六是农村农户信贷有其特殊性,如信贷需求主体数量众多、高度分散、经营规模小,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加之农村交通通讯条件差,信息传递不便,农民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等因素,户均拥有的财富和抵押品严重不足,这一切决定了农村金融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都很高。 三、农业担保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政府对农业担保的组织和协调支持。由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所具有的宏观调控的中介职能尚未被广泛认知,受行政隶属因素影响,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信息、会议精神不能及时、完整地传递到担保机构,在担保资本金的扩充特别是风险准备金的补偿方面,尚未建立针对农业高风险特点的运营机制,在税收政策的照顾优惠和担保质押方面存在与现实不匹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