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房价,2005年,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新、老国八条”,地方各级政府也相应出台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却终不见房价涨幅应声回落。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六条”,2006年5月30日国务院又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出台了15条稳定房价措施的实施细则。稳定房价出台措施的数量之多、密度之繁、力度之大史无前例。媒介议论沸沸扬扬,学者、专家高见不断见诸媒体。对此,笔者拟从不同角度,分析楼市房价的宏观调控,以期对已出台及即将新出台的配套措施有所资益。 一、房价调控宏观不力分析 (一)原有政策因没有实施或执行不力 一项政策因没法实施或执行不力,应该寻找执行不力的原由并加以解决,如果在原政策基础上出台一再加码延伸的新政策,则可能造成政策泡沫。目前房价的宏观调控缺少的并非政策,而是固有的房地产政策没有实施到位或执行不力。如对土地取得费用有直接影响的土地政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早在1999年4月,已发布实施至今,而近日建设部等九部委又作为稳定房价宏观调控的15条具体措施出台。以税收为例,如现行税法的24个税种中,房地产所涉及的税种有11个,但为何在宏观调控中不能发挥应有调节市场的作用,主要原因是现有的税种出台后难于实施或征管不力,弱化了税收调节经济的应有的功能。2001年笔者曾提醒过一位房地产开发商老板,按当年其所开发楼盘售价,房地产公司至少需交纳30%以上的土地增值税,开发商大惑不解,他说从厦门市区到泉州市区,开发房地产近十年,税法很熟悉,从来未听说过这一税种。当时,本人还为此特地咨询泉州市地税局该税种业内权威人士,结果是该税委托土地局(现国土资源局)代征,全市一年仅征收近300多万,从而印证开发商说法。土地增值税是为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为进行调节的一种税,其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见,该税调节对象并不限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转让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该税种是现行税法中唯一的四级超率累进税,也是国内税中比例税率最高税种,税率最高达60%。更主要的是,该税种是专门为调节房产商暴利而开征的特定目的税,又是唯一没有转嫁给房价的流转税。假设征管到位,开发商以哄抬房价等手段使房地产增值,增值额超过实际应扣除金额的50%,则起码也要上缴国家30%的土地增值税,加上企业所得税,开发商已所剩无几,开发商不得不权衡得失。至于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开征的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1994年分税制实施之时就已存在,实际上却形同虚设。 (二)现行的体制使中央调控效力大打折扣 房地产已经成为不少城市GDP的主要支柱,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央对地方政府政绩指标考核,造成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土地使用上地方本位、短期经济行为,以致对宏观调控产生负面影响。以现行财政体制为例,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房地产所涉及的税种,除所得税2002年中央开始参与分成外,所有的税种均属地方税,而中央对地方房价宏观调控的财税政策能否落到实处,则几乎全部要依赖于地方政府,财税政策执行力度,则很大程度地从属于地方政府财税收入任务完成的需要,地方政府在征管方面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削弱了财政税收政策应有的对经济调节的杠杆作用,必然使稳定房价调控效力大打折扣。 (三)消费心理、资金流向惯性抵消宏观紧缩政策效力 为“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利率,以及1999年开征的利息税等政策。不断的消费暗示、消费刺激形成巨大消费心理惯性,对宏观紧缩政策产生很大的抵触。为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鼓励外部资金到中心城市置房,各城市出台了购房者附加一定数量户口“农转非”的鼓励政策,农村户口居民仅凭在市区购房,一夜之间便与原有城区居民享有城市公共资源的同等权利,从而刺激资本市场,形成农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的强大资金流向。此时中心城区的房价自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房屋价值。这种消费心理、资金流向惯性,一定程度地抵消宏观紧缩政策效力。 (四)对房地产特征认识不足,宏观调控措施“一刀切” 房地产的位置固定性决定房地产商品的特殊性。一个城市房地产的供给过剩并不能解决另一个城市供给不足的问题。同样,一个城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不能稳定另一个城市的房价。房地产的特征决定中央对地方宏观调控措施不能“一刀切”。以七部委“国八条”的第三条为例:“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其实是将原来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延伸,即“一年”改为“二年”,“差额”改为“全额”,与其说是宏观调控措施中新出台的最具体、最具操作性的条款之一,不如说是既往政策“一刀切”的延伸。对此,地方政府可以用提高原有的普通住房标准,就能轻易化解中央对原有政策的改头换面后预期效力。近日九部委出台的调控政策中又“一刀切”地将现在“二年”提高到“五年”。其实施结果可能会抑制了二手房正常交易市场,也增加了广大消费性购房者购房成本。其实在“不足一年内交易”时如果征管能到位,则可能不需要现在从“一年”到“二年”,又从“二年”到“五年”的不断加码。如果投资房地产五年后没有投资收益,与其说是房地产市场不正常,不如说是调控政策矫枉过正,可能会给房地产市场正常发展留下后遗症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