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可供政府选择的政策工具一般有税收、公共支出和公共管制等。并且一般而言税收在“劫富”方面有效,但在“济贫”方面却效用不大,只有使社会保障支出、义务教育支出与反贫困支出等公共支出以及最低工资保障等公共管制同时发挥作用,方能奏效。因而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反贫困、最低工资保障等是国外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措施,当然这些措施的初衷可能并不是仅仅调节收入分配,但客观上这些政策构成了对于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进行再分配调节的政策体系。 一、税收:量能征税,有效“调高” 税收调节有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之分,属于直接调节的税种有所得税与财产税,属于间接调节的税种有商品税。在所得税中,由于个人所得税从根本上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者不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因而能有效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社会保障税也可以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控。在财产税中,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或继承税)和赠予税都具有重要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但遗产税(或继承税)和赠予税实行累进税率,规定了必要的扣除额,对获得遗产或赠予财产多者多征税,对获得遗产或赠予财产少者少征税或者不征税,因而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无疑更具调控功能。在商品税中,增值税是相对中性的,通常不具有调控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而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税,一般能起到调控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美国政府一直注重建立一套较完善的税收制度,采用较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政策,多收入、多交税,少收入、少交税。目前个人所得税已从一个次要税种成为美联邦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包括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还包括社会安全税和州残疾税,但8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归联邦政府所有,对于州和地方政府来说,个人所得税是辅助税种。按照个人收入多少,美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差别很大,从15%至39.9%不等,收入越高,交税越多。此外,有钱人投资红利还需要交纳资本利得税,继承遗产需要交纳遗产税,购买房屋后每年要按照房价的1%左右交纳房地产税,而到商店购物还需要交纳销售税。总的来说,富人收入多,住房大,开销也大,他们交纳的税款自然也多。 美国有完整的税收配套政策,对低收入的群体规定了许许多多的税收减免政策,从抚养孩子费用、房租,到购买房屋贷款利息等,都可作为抵税的项目。据统计,美国占纳税人口2%的富人承担了整个联邦税收的40%。 而且美国的税收法律十分完备,自1913年联邦税法编成后,经过多次反复修改,日臻完善。在征收方面,美国个人税收采取代扣制度,预先由公司从薪金里代扣。每年4月15日前, 个人根据自己一年收入和开支情况填写纳税表格,列明扣减项目,税务部门核实后会比照代扣税额,多退少补。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实行严格的税收稽查制度。在强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支持下,税收部门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进行交叉审核,有效打击偷漏税的不法行为。 英国于1799年开征所得税,是最早开征所得税的国家。当时开征该税的直接原因是英、法战争带来的巨大财政压力,因而也被称为战争税。在以后的几十年中,所得税多次随着战争结束而废止,又随着战争的暴发重新开征。1874年,所得税终于成为英国一个稳定的税种,并进行了大幅度的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由过去的83%降为40%。在1994—1995年度,英国对应税收入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1—3900英镑征20%的税,3901—25500英镑征24%的税,25501英镑以上征40%的税。此外,英国早在1694年就开征了遗产税。英国通过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其调节效果比较明显。 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包括对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经营所得三类的收入进行征税。劳动所得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养老金以及交通、饮食和住房等各种形式的补贴。征收分为国家和地方两部分。地方税率按照地区的不同在26%—35%之间,国家税征收分为两档,即:年收入在25200—390400克朗之间的收入征收20 %的所得税,年收入在390400克朗以上的征收25%的所得税。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来自股票、债券和房产等各种形式的资本收益,对于资本所得,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实行30%的比例税率。经营所得的范围是指经营公司或企业后得到的收入部分,执行的是与劳动所得同样的税率。除了经营公司的个人要缴纳所得税外,公司另外还要缴纳税率为28%的公司所得税。瑞典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予税、养老金税和印花税。 二、义务教育支出:注重机会均等,促进起点公平 义务教育调节措施是国家通过设立义务教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学龄儿童实行一定年限的免费教育,通过教育机会的均等来提高人的劳动能力,从而达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由税收收入资助的公立教育,基本上体现了向穷人子女进行教育投资的倾向,是有利于公平的。 在英国,义务教育通常是地方行政当局的职责,但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总开支中占50%左右的份额,其余的由地方政府用税收来弥补,学费与捐赠仅占8%左右。1965年以后,中央政府的负担升至60%,地方税收与捐赠所占的份额分别降至36%和4%。因此通过政府财政措施的调节, 低收入家庭的子女能够享有高收入家庭的子女所能享受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相比于美国中央政府主要以专项补助给予州和地方学区以资助不同,英国中央政府主要采取“税收资助拨款”的一揽子形式。它不指定资金的用途,但在资金的使用上仍然施以监控。各个地区因经济水平的不同,得到中央政府的拨款数量也不同。从比例上看,英国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大于美国联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