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第五章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但在现实中,受教育者的权利往往不平等。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电脑配位等引起的择校问题比比皆是,这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这个问题必须加以解决。 一、西方国家家长择校权利的经验考略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教育权的主体——家长和学生的范围逐步扩大,受教育权利的种类逐渐增多,权利享有和实现的程度日益充分,这是西方发达国家受教育权实现的一种普遍现象。 从下页表1可知,西方发达国家家长择校权利的实现, 大多数遵循的是差序格局。①所谓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是指权利实现中的一种状态,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现实中的权利主体是逐步扩大的,即一部分人享有法定权利,然后推广到其他人;第二,现实中不同种类(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等)权利的法律化及其实现是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的。传统的身份社会是一种“义务”的差序格局,现代社会则是一种权利的差序格局。②在没有普及义务教育之前,家长择校的问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还只是一部分有权或有钱阶层子女的特权。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义务教育领域各类学校或不同学校教育水平之间存在差异,部分经济条件好的家长或民主意识强的家长开始为其子女接受更好的义务教育而奔走。随着这类家长人数的增多,政府不得不把择校问题纳入议事日程,改变起先对择校限制的态度,转而制定政策让择校成为现实。此后,政府不断修订已有政策,使家长择校权利拓展、完备和法制化。 美国在80年代以前,各州均实行“划分学区,就近入学”的政策,择校只局限于少数富裕家庭选择私立学校,或者有宗教信仰的家庭选择教会学校。80年代以来,美国一部分州采取了多种择校形式。根据择校政策的类型,可以归为如下几类:一是“学区内选择学校”,家长只能在自己所属的学区内为子女选择一所学校就读,不得向其它学区的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如麻州、纽约州、华盛顿州等部分地区。另有些学区则采用“控制式选择”,即允许家长将子女送往学区内任何公立学校就读,但仍需顾及种族、性别、家长社会经济地位的平衡。二是“学区间选择学校”。例如,明尼苏达州在1988年制定并通过了全州公立学校学区内和跨学区并行的开放入学选择权方案,1990—1991学年度开始实施。三是教育券式的学校选择。这种方式曾在20世纪70年代小规模试行,争议性较大,1987年民众支持率降至44%。里根政府曾多次提出“教育券”或“所得税扣抵学费额”的方案,但国会在公立学校系统及教师团体的强烈反对下始终没有通过该方案。小布什上台后大力推行教育券制度,其主要动机就是利用教育改革促进社会平等,以教育凭证协助人口中居于最劣势的黑人、西班牙语族后裔、穷人和妇女。四是“特许学校和磁石学校”式的自由选择。这两类学校学生不受学区的限制,可自由选择学校,美国约有4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通过了特许学校法,全美约有3000所特许学校,超过70万学生就读。③公立学校中有24%的学生在“磁石学校”就学。 表1 部分国家教育平等权和择校权发展—览表
英国进入90年代以后,家长择校权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1993年《教育法》要求地方教育当局向公众公布更多关于学校的信息,包括区内学校考试结果和其它行为指标。1998年的《学校标准和组织法》对择校做出了新的规定:一是限定了学校的入学标准,学校必须保证家长择校的公正和透明,家长必须有机会表达对一所国立学校的选择意向并阐述其理由。⑤学校必须满足他们的要求,除非其子女已被两所学校拒绝或者他们所选择学校的注册生已超过限额。如果家长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他们有权向法院起诉。二是缩减以能力为取向选择学生的比例,规定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性向(aptitude)在一些限定的领域内优先选择10%的学生。⑥三是设立了裁判员来调解与学校入学有关的事项,鼓励家长和有关当局对学校一部分的选择学生计划提出反对意见,由审判员来调解。⑦ 联邦德国在1949年《基本法》的基础上,分两次(1969、1971年)修订了基本法。在现行《基本法》第二部分第六款规定个体选择学校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在小学阶段,家长无权选择特别的公立学校,只能在住处所在的学校进行注册,但是因某种特殊的原因可以在学区以外申请别的小学。在中学阶段,家长可以根据子女的能力和成绩在不同种类公立学校之间进行选择,也可在同一类(级)中的不同学校中进行挑选。在大多数州的小学阶段乃至中学阶段的主体中学(Hauptschule)地理上的学区依然存在;在中学阶段的实科中学和文法中学地理上的学区并不存在,跨区择校也是可能的。⑧ 在法国,破除“就近入学”推行择校的政策在1980年的一项法案中提了出来。⑨时隔4年,社会党的教育部长阿兰·萨瓦日(Alain Savary)第一个使“就近入学”的政策弹性化,1984年他将天主教学校整合到普通公立教育中,这种整合导致家长择校一发而不可收,择校逐步拓展到整个公立学校系统中。⑩1998年的教育法案强调择校的规则和目标,既促进了社会阶层的整合,也避免了学校遭受不公正的评价。 俄罗斯教育改革的特点是大力推进私有化进程,而私有化进程也是靠国家发放教育支票或教育券来实现的。1992年7月颁布的《教育法》明确规定,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选择进入各类性质学校的自由。1994年9月, 俄罗斯制定了《关于教育领域非国有化、非垄断化法律草案》,为了实现教育领域非垄断化,草案提出一种新的财政构想,即实行教育机构按人头拨款的教育支票制度。具体做法是政府将教育拨款以教育支票的形式一次性直接拨给学生,以完成全过程的义务教育。教育支票上没有面额,其具体数额由政府根据当年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支票可以送交任何一个教育机构,不受地点、学校所有制形式(国立、私立、民办)和学校类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