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上海市提出实施以清洁生产、资源利用循环化、资源消耗减量化为重点,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推进,试点先行、面上推动,逐步构建和谐、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体系。在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绿色GDP 的进程中,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它对于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不可小觑的意义。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为了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明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的出台极大地鼓舞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然而,由于增长速度过快、行业竞争无序、管理手段欠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企业有些怨声。为此,搞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税收管理,已迫在眉睫。 现状 用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负责人的话来说,当前,上海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现状是“多边分割、多重分散、多头失控”。 2004年的数据曾表明,上海作为全国资源耗费最多的城市之一,每年产生的废品有400多万吨。这些废品包括:废钢铁约270万吨、废纸约120万吨、废橡塑约7万吨、废有色金属约6万吨、废玻璃约15万吨。此外,还有废旧家电等数十万吨。通过对这些废品的回收再利用,不仅可以节约处理废品的巨额费用,而且还能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据业内人士估计,上海的废旧物资回收价值约17亿元。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消耗日渐加剧,整个废旧物资行业早已远超上述规模。 面对这样大的一块蛋糕,大大小小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一哄而上。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目前已发展到800多家,上海回收行业的“正规军”约有7成是其会员,会员单位人员已经超过60万人。如果再加上非会员单位和流动“拾荒者”,从业人数更为可观。 现在,上海市乃至全国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分布犹如一个金字塔:上面一部分为自己拥有土地和房屋的大中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中间一部分为租赁他人场地的中小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面一部分为流动的废旧物资回收个人。 笔者发现,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废旧物资的回收数量来看,“正规军”敌不过“游击队”(外来流动“拾荒者”),大部分废品落入“游击队”之手,在上海每年产生的270多万吨废钢铁中,至少有150万吨被这些“游击队”收运到外地。企业正规经营吃力不讨好,为了生存发展部分企业不惜造假;为了取得稳定的货源,有些正规企业违规操作,不开发票、不做账。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严重。 上海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现金交易,销售收入不入账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通过银行结算而进行现金交易的现象很普遍。有的企业手持收购凭证,跨省进行收购,直接现金交易,且数额巨大;有的企业仅凭过磅单或单位证明支付现金,以白条入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处在该行业上游的废旧物资源头企业(即“产废企业”)销售废料时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不少产废企业,特别是有些产废数量很大的企业,为了逃避这部分税收,不愿向要求开票的正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料,使一些不要开票的不法小企业得以乘虚而入。这些产废企业采取的方式有:一是与不要求开票的企业交易;二是与没有任何手续的“五小”企业交易;三是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交易。销售废料取得的收入通常不入账,设立“小金库”,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二)虚开或代开发票,变相逃避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就属此列。但是,其开具对象仅限于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而从个体经营户和生产性企业等处购买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发票。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税收,在出售废旧物资时不开发票,而由购货方开具收购发票。这种情况在企业销售下脚料、边角料时比较常见,其实质是购货方帮助销货方逃避税收,造成增值税纳税环节“链条”中断,给出售方设立账外账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货物流转速度快,吞吐量巨大,有些交易的真实性值得推敲。财税[2001]78号文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生产型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用废企业”)凭借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款。一些不法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正是看中了这一点,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给一些用废企业用于抵扣税款,再向用废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手续费等,非法谋取收入。这种行为,不仅使回收企业骗取了税收优惠,还为生产企业骗抵进项税额提供了条件。 (三)非废旧物资冒充废旧物资享受免税政策 只有税法明确规定的废旧物资方可依法享受免税政策。然而,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与生产厂家勾结,共谋将其它生产用原材料通过开票时变更品名等手段,开具成废铁、废钢、废渣、废铝(实际上是生铁、钢材、原煤、铝锭)等名称,变相骗取免税照顾和骗抵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