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议论,早在1998年就开始了,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上,又再一次提出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可见,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依然是国人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税源具有多元性和广泛性,有的甚至来源于多个国家或地区,发生跨国所得,总括起来,这些应税所得既包括劳动所得、财产所得,也包括其他所得。由于税收直接关系到个人的成本费用,为了保障个人净所得的不断增加,所以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就更加被人们普遍关注。 一、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历史回顾 个人所得税最早源自英国。早在1789年英法战争时,英国首相W.Pitt为筹措战争经费,开征临时性的综合所得税;1803年,英国对拿破仑开战,为筹措直接支付经费,制定了新的分类所得税税制,要求纳税人在其申报表中申报各类所得,分类依率计征,以保证战争对经费的需要;1842年,英国由于采行自由贸易政策,关税与消费税的收入下降,致使财政收入减少,财政发生困难,为缓解财政困难,时任英国财政大臣的R.Peel向国会提出含有综合所得税制因素的分类所得税制,开征经常性的个人所得税;1909年,英国对较高的所得实施累进的超级税,即附加税,其具有双层合成的特点,即含有累进的标准税,又对超出一定标准(较高)的总所得征收累进附加税;1973年英国再一次实行个人所得说制度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的两分制合并为统一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时至今日,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采用这一类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经数次的改革。 1950年,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1952年在全国财经会议和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都提出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并拟就个人所得税草案且拟于1956年开征,但由于中国职工工资收入偏低等原因,薪给报酬所得税始未开征,1959年存款利息所得税也停征;1964年,由于政治的需要,按照“限制个体”,税负“个体重于集体”的政策,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最高一级税率为62%,并加1—4成征收,实际所得税负担率最高可达86.8%;1980年在改革开放的开始阶段,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缴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体经济的所得税负担进行调整,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当于对个体手工业集体企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税负水平自行规定其负担;1986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制度。 中国在改革开放后,为适应当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1980年9月10日产生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1981年开始实施。这个税法在当时不仅适用于在中国的外籍人员,也适用于中国公民。但由于税法中对费用扣除标准是参照外籍人员在中国的收入水平确定的,而中国公民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达到这一水平,因此,纳税人不多,所以在1986年为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妥善处理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于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开始建立,中国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三次重大的调整改革: (一)199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并税种,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强化组织财政收入和适当调节个人收入的职能,维护国家权益,培养公民纳税意识,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指导思想,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取消1986年制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将其相关内容纳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修订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1999年8月3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二次重大修改。这次修改,主要增加“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款。据此,国务院制订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次修改,主要是把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略高于城镇职工人均负担消费支出水平,使中低工资收入者不缴个人所得税或减轻税负。同时也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