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重要税种,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这一税种。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时间较晚。在改革开放前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对个人所得是不征税的。1980年9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当时主要是针对来华的外籍个人。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从而建立了我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取消《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再一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费用减除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明显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机制逐步显露出税制模式不科学,税制设计不合理,征管制度不严密等缺陷,主要表现为: (一)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 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征收税款来对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这既可保护劳动好、贡献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课征方法,它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如果一个人的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则其所纳个人所得税较少;而如果一个人的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则其所纳个人所得税较多。这就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立法原则,难以有效地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差距悬殊的矛盾。根据国税总局统计,2002年至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这个数据说明, 普通工薪阶层目前是经济社会个税领域中的纳税主体。尽管不能将非工薪阶层直接等同富人,但富人主体并不在工薪阶层中却是不争的事实。 (二)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未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特征 当今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多地考虑人类自身的需求,“以人为本”已成为多数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的征税尚未体现这一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如,张三为三口之家,他、爱人及小孩,爱人无工作或下岗,他每月收入1200元;李四为五口之家,其他情况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家里还赡养有两位老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张三每月须缴纳20元税收,税后收入为1180元,人均393.3元,而李四在缴纳20元税收后,人均税后收入只有236元,相差157.3元,结果表面上的平等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在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应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加计扣除,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第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通过这些扣除,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由于扣除简单化造成的征税的不公平。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费用扣除标准是2005年进行的调整,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为1600元。这个标准相对于以前800元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基本生计支出标准等方面悬殊很大。新调整的减除标准,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的平均数,无法真实地反映各地区之间实际应扣除的基本生计支出标准,从而造成税负的不公。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对国内公民和外籍公民的税收扣除标准不同,外籍人员享受超国民待遇。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扣除费用标准是每月1600元,但对外籍人员又规定了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使外籍人员实际的扣除费用为每月4800元,是我国公民的3倍。我国已加入了WTO,对于外国公民应按国民待遇进行征税,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 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遍采用的。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普遍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相比存在几个问题: 1、累进次偏多,大部分边际税率都不适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率为九级超额累进,而发达国家普遍减少了累进档次。如美国个人所得税档次原来是14级,2000年后降为5级。与这些国家相比,首先,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上比较烦琐,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其次,级距越小,税率档次越多,反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现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中,大部分只适用于5%和10 %这两级税率。我国现在月工资在4万元以上的人很少,而10 万元以上的更是微乎其微,所以第5级至第9级税率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