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税制运行以来,企业所得税征管划分的政策调整 分税制是通过对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确立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的一种制度。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实施的财政管理体制。 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分税制改革方案。分税制对企业所得税的划分,仍然沿用财政包干体制下的划分方法,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归中央财政,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归地方财政。随着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2001年国务院发布《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具体是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1)分享范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各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配套措施: (1)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2)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省(区、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方的基数返还调增该地方的基数上解。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划分的现状分析 2002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对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大大丰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内容和调控手段,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不利于规范管理 为了保证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和防止所得税征管的脱节,改革的同时规定“现行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即2002年以前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划分形成的征管范围仍维持。实际上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处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之中,企业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随时都在变动。但具体执行中两套制度同时并存,给实际操作带来较大的难度。从而导致国、地税征收机关要么争相介入管理,要么相互推委扯皮。这种征管范围上存在的交叉和职责不清,带来国税和地税争税源或出现漏征漏管等不正常现象,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和规范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划分不利于纳税人税负公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征管对象的划分不按企业性质、类别,而是按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这就意味着相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将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由此可能从客观上为税收不平衡创造条件。这是因为: 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纳税调整后得出的。而企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和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伸缩性。加上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比较复杂,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间造成不同的计算结果。再加上不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程度不同,势必会造成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畸重畸轻”的问题。当然这也是企业所得税在设计上自身存在的缺陷,但是由于国税、地税在各自的征管范围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处理上的差异,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这种税收负担的不平衡。这一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从而滋生、蔓延“税往低处流”的不良倾向,不利于纳税人税负的公平。 (三)企业所得税征管划分面临国税、地税、工商之间的协作问题 所得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国税、地税、工商如何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实现密切协作,防止漏征或重复征收,进一点规范管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所得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由于总局关于征管范围的划分规定在理解上仍然有可能产生歧义而出现漏洞,从而给国税、地税部门对于所得税的征管带来了弊端,“误管户”经常出现,甚至出现企业同时向国税和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的现象,引起了纳税人的不满。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国税与地税两家对征管范围划分的政策理解不同,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掌握的口径不一。 从与工商部门的关系看,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主要以工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时间为界,如果登记工作不协调,也将直接影响到国、地税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尽管总局和省级一些文件中强调国地税要密切协作,但这些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为增强税收管理的严密性和互补性,国税、地税和其他部门间建立联合协作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