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已成为我国的一个严峻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整个社会的就业率,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保持社会稳定,财政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积极的财税政策将在解决就业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将从目前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在解决失业问题中的作用以及改革方向作些基本探讨。 一、我国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对失业下岗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新办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吸收失业下岗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的从而减免有关税费。 2.鼓励现有商贸、服务型企业吸收失业下岗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从而减免有关税费。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部分经济实体,给予税收政策优惠。 4.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部分经营实施税收减免。 5.提高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上述再就业财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收失业下岗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就业等措施,对解决我国目前再就业问题、缓解我国全社会的就业压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解决我国就业问题,根本途径是扩大劳动力需求,财税政策要发挥政府职能,发挥税收杠杆导向作用,促进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并着眼于长远,提高我国整体的教育素质和职业技能,减少在长期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失业;同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的再就业。 (二)现行再就业财税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更多的侧重于“扶贫”性质,临时措施多,过渡色彩强。从就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规定的内容看,其中大部分的优惠规定是针对我国最近一段时期的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问题而颁布的。原有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是针对早期的“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就业问题而颁布的。从这些相关税收优惠和措施的内容和实际运行的效果看,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给予的税收优惠面窄、门槛高。一些下岗职工真正能够享受到的税收政策较少,因为一些下岗失业人员由于对政策了解不够,不愿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也有一些领了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合适的经营项目或者由于担心经营不善,觉得领取低保和失业金比税收优惠更实惠。此外,其他一些项目收费的存在减弱了税收优惠的效应。 2.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得到切实执行。首先,对于国家规定的有关就业的税收优惠,各地做法不一。其次,由于各部门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认识不同、重视程度不同、工作效率不同,这些都导致了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滞后。再次,一些地方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还存在思想顾虑,怕税收减免而影响业绩,导致工作缺乏力度。 3.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比较单一、适用范围小,未能形成具有明确目标的政策体系。如集体企业下岗人员享受不到再就业扶持政策,现行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没有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在内,影响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其次,直接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较为分散,临时性强。 4.部分企业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避税暗道。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材料看,部分高技术、营业额较大而用工较少的企业,非常容易享受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很难享受到政策的优惠。道理十分简单:对于一个用工五、六百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是极为困难的,而对于用工量较少的服务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却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且能“名利双收”。 二、制定解决就业的财税对策 (一)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导向作用,扩大劳动力需求 1.运用税收政策,调节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往往具有较大的就业容量,而且投资少,见效快。发展第三产业,将第一、二产业人口向第三产业转移,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企业隐形失业严重的途径。 国家近年大力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希望通过第三产业的发展吸纳大批下岗和失业人员就业,但第三产业的发展始终上不去。其原因除了是因为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发展滞后制约了第三产业进一步的发展外,另一方面是因为第三产业中相当一部分行业的投资收益率太低,不具有投资吸引力,而那些投资收益率较高的行业又是一些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较高的行业。这一情况说明,通过减免税收等办法对那些有劳动力需求、容纳就业较多而利润较低的行业给予税收上的扶持,是十分必要的。 在创业初期,可对一些经营利润低和吸收较多劳动力的企业减免税,使它们的利润率不处于较低的水平,为这类企业的发展营造宽松环境以扶持它们的发展,使其发展空间更进一步,可以制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除了采用减免税的税收优惠,还可以对第三产业的不同行业类型采用差别税率,对一些向社会提供较多就业岗位的行业,通过税收政策对这个行业加以扶持,即对该行业实行较低的增值税率或所得税率,使其资金利润率不致为负或不与平均利润率水平差距过大。这样可以保证这些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2.运用税收政策、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减少地区差异发生的结构性失业 对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给予合适的税收优惠,以利于该地区更好地吸引外资和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剩余资金,推动中西部经济的发展,从而提供更多的新的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