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公共财政改革的研究和讨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提出后才逐渐兴起的。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将建立公共财政初步框架作为“十五”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建设公共财政体制既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既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又是系统解决财政自身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公共财政体制配合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广大经济工作者的共识共动。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已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已初步确立。主要表现在:一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入规范。在工商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和政府收支分类等项改革有序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增值税及所得税收入分享等一系列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初步形成了以税收为主、少量规范化收费为辅、稳定增长的政府收入框架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政府间收入分配框架,基本规范了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企业及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减少了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特征,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功能。二是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向满足公共服务均等化倾斜。根据公共财政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规范性的特点,随着近年来财政实力的不断壮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教育、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重点公共需要支出大幅度增加。2005年,全国财政用于基本公共需要方面的支出占到当年全国财政支出的1/3还要多。加之,免征农业税、“两免一补”、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等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财政支出结构正在发生明显变革,满足社会公共需求问题得到较大程度改观。三是财政调控经济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主要是以相机抉择实施的各种财政政策为标志,较为彻底地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通过行政计划手段直接干预经济和直接投资搞项目的方式,主要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国债投资、税收、转移支付、财政贴息、加速折旧、收入分配等一揽子财政政策工具进行间接调控,走出了过去纯粹减税让利、向竞争性领域和经营性领域增加投资和补贴的单一老路,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同时,逐步由被动调控向主动调控转变,由单一调控工具向多种调控工具并用转变,由调控以企业、单位和个人为主要对象向以调控市场为主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宏观调控体系已初步建立。总之,近年来,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力地支持了社会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但财政运行中还始终伴随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公共财政的建设步伐和职能的发挥。突出表现在:政府财政职能尚未转换到位,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定不清,政府既没有从“越位”的领域完全退出,也没有完全进入“缺位”的领域;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还未完全理顺,上级财政部门不断增多上划收入税种、提高上划收入比例、增大上划收入数额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基层财力匮乏,难以承担与之相匹配的事权;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支出划分过于笼统,而且流于重复,导致财政体制缺乏合理事权划分的支持;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着功能弱、不规范、力度小和级次过多等缺陷,财政对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调节能力比较有限;加之现行税制不规范、不统一,财政收入机制不健全,财政集中程度偏低等问题,都需要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运行体制。 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财政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结合公共财政的职能和共性特征,针对目前公共财政体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的总体思路是:构建以公共支出为重点、结构合理、约束有力、讲求效益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构建以税收收入为主、制度化的收费为辅的公共收入体系,构建多种财政政策工具灵活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构建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监督管理体系。上述四个体系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整体,共同构成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内容。具体建议和对策如下: 一、合理界定公共财政活动范围,做到“内外有别” 政府应适应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活动范围和工作方式应由计划经济时代的无所不包,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真正做到“市场能做的,政府就不要去做;市场不能做或做不好的,政府就要去做。”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与市场经济自身的活动范围,做到“内外有别”。一是合理划分财政支出范围边界,解决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问题。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的政府职能标准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纠正市场失灵,重点是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权建设支出、公共事业发展支出、公益性公共工程支出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其他重点支出的需要,把市场能完成的事情交由市场完成。对目前政府职能可以逐一鉴别,既要消除“越位”,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又要消除“缺位”,把政府该管的、本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情真正管好。只有纠正好财政职能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才能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二是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不同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不同的财政扶持政策。对政府必须保障的纯公益事业,财政要按政策予以保障;对带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公益事业,财政给予部分补助;对非公益事业,财政要逐步减少直至退出对这些领域的投入,将其推向市场。三是解决公共财政退出竞争性领域与地方财政承担支持经济发展职能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让一般竞争性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让它们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优胜劣汰。政府重在负责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环境,为企业创造宽松、规范的外部条件,并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处理企业问题,承担起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减轻企业包袱,使国有企业平等地走向市场,提高企业适应市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