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除市场配置(“看不见的手”)和政府配置(“看得见的手”)以外,还存在着第三种配置力量(“第三只手”),即信用道德等社会文化方面的配置力量,这种除市场和政府以外的由信用道德等组成的力量对资源配置所进行的补充性配置也被称为第三配置(严清华、刘穷志,2001)。在中国目前的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不仅面临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而且还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第三配置失效问题。其突出表现就是日益严重的信用失效问题。但到底应该如何准确、科学、全面地把握信用失效的根源,理论界、实践界、政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仍未有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探讨,且实践效果也至今仍不理想。因此,从实际出发,立足我国国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并借鉴理论界的已有探索,科学、准确地揭示中国目前信用失效的真正根源,不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政策层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理论界的已有探索 对于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信用失效的成因,学术界从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维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综观经济学界对信用失效根源的探索,笔者将其归结为以下五类观点。 (一)制度经济学视角。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经济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能否做到守信是由制度约束决定的。制度是一种被制定出来的行为规则,是人们为防止机会主义行为而缔结的契约,其目的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诺思,2002)。好的制度会使守信者得利,不守信者受罚,从而使诚实守信成为人的追求;而坏的制度则会使诚实者吃亏,不诚信者反而得利,这样势必导致经济人的利己主义、享受主义自利本性的膨胀与泛滥,进而导致诚信缺失和诚信危机。制度对人的行为的约束除正式制度外,还包括非正式制度。任何正式制度的有效发挥,都离不开一定的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就像没有明礼诚信、诚实经营的道德意识,就不可能有信守承诺的自觉行为。诚信缺失不仅与社会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和约束弱化有关,而且与非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及其弱化同样存在密切关系。一些西方经济学者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了不同国家影响社会总体信任水平的关键因素,得出了关于社会总体信任水平问题的一些有益的结论。比如,南柯和科菲使用了关于29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资本的调查数据,对有关变量作了多方面的计量回归分析,同时作者通过控制解释变量的不同组合来检验和比较各种回归分析结果。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决定信任和民间合作的重要因素。在这些市场经济国家,信任的民间合作与经济绩效有很强的联系,正式制度能较好地保护产权和合同的国家,以及种族差异较小的国家,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信任和合作水平。科尔奈也指出,东欧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如果国家不能有效保障商业合同的履行,黑手党和犯罪行为的滋生就无法避免。他强调,以法治为基础的良好的政府治理不仅是构建企业间信任关系的重要社会机制,更是构建值得信任的国家的制度基础。 国内理论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何建春(2004)从新制度经济学出发,认为诚信缺失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为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我国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度不完善及其约束的弱化。诚信缺失不仅与社会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和约束弱化有关,而且与非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及其弱化同样存在密切关系。治理诚信缺失的根本出路则在于制度创新和强化制度约束。赖辉荣、苏雪萍(2003)、邓风香(2004)等认为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的经济体制根源在于产权制度存在很大缺陷。诚信的基础是产权,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从而使得人们自觉地去遵守原则。目前,我国产权制度存在很大缺陷,主要表现在产权模糊和产权保护不够。一方面,产权模糊的直接后果是实际上所有者缺位,因而经营者只追求权利而逃避责任,只要利益而不承担风险,只求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最终导致其经营者行为短期化,产生逃债心理和意识;另一方面,由于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产权的各项权能不能全部实现,企业利润不是考虑扩大再生产,而是寻求保护,应付来自各方面的摊派、索取乃至威胁,经营者往往表现出追求短期利益的倾向。在这样的体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诚信经营的机制就不可能真正得以形成。姜霞(2004)也认为,我国当前出现的种种失信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人为的原因,又有客观体制的原因;既受传统历史的束缚,又受社会现实的影响,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的社会客观体制。 (二)信息经济学视角。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失信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债务人内部掌握的信息总比外人掌握的信息要多,由此形成了“逆向选择”,从而认为导致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在信息经济学中,不对称信息可以分为“隐藏知识”和“隐藏行动”两类,并从而产生两类“失信”。“隐藏知识”作为签约时只被一方知道的信息,容易导致“逆向选择”,亦称“签约前机会主义”;“隐藏行动”作为签约时双方都有了解有关信息给对方带来损失的行为容易导致“道德风险”,亦称“签约后机会主义”。比如,叶陈刚等(2003)认为,市场信用的道德风险源于不对称信息。委托代理理论的前提假设是,通常信用市场中授信主体和受信主体(简称“授(受)信主体”)掌握的信息资源存在差异,受信主体对自身经营及信贷资金配置风险等情况比较清楚,而授信主体则颇难获得这方面信息,两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不同授信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主要表现为授(受)信主体双方在信贷过程中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及质量上的差异程度,这往往用信息结构来表示。根据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程度愈高,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愈大,授信主体的信息成本就愈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有关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评级体系,授信主体尚未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受信主体的真实信息。更主要的是我国立法及执法体系还不健全,企业及个人制造虚假信息极少受到成本约束,这就加深了信用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授信主体承受着超常的风险,导致我国信用市场信息受到严重制约和银行业“惧贷”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