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在总结以往“人治”带来深刻教训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党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要标志。党的十五大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要互相适应;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要尊重和保护社会主义人权;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政治;要建立恰当的权力制约机制;要推进国家机构改革,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要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民主政治建设包含了法制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本身又必须法制化,因此上述民主政治建设内容既对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又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这是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本质内容进行的完整而科学的概括,对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依据、领导、途径与形式、目标等作了简明而精辟的说明,也是对多年来关于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总结与归纳。 (二)修订完善了宪法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54年宪法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由于遭“左”倾思想的干扰,受到了破坏和践踏。1975年宪法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和缺陷。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部分内容,并规定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但还没有1954年宪法完善。1979年对1978年宪法做了第一次修改。1980年对1978年宪法做了第二次修改。 1982年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修改,诞生了现行宪法。《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纲中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规定,是我国宪政史上的创举,它表达了全国人民对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共向心愿,其中“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 1988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序言,把原来“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目标改为“富强、民主、文明”。 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2002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导地位。并做了相关条文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与完善,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依据,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三)发展完善了立法体制 2000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据《宪法》规定, 规范了立法活动,健全了立法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不得与宪法、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四)改革完善了司法制度 健全行政诉讼制度。1989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了“民告官”的权利和义务。为公民进行行政诉讼,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健全国家赔偿制度。1994年5 月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案质量,推动廉政建设,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都具有重要作用。 健全法官制度。1995年通过的《法官法》,是对法院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贯彻实施《法官法》,对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能,从而保证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促进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体制的改革和发展。1995年颁布《检察官法》,推进了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反贪专门机构,健全反贪侦查工作体制,为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