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后,公共财政部分支出开始向农村倾斜,这已经体现了中央的一种努力和政策走向。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发展道路,可以看出,在工业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许多国家都选择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发展模式。尽管现在我国农村人口还占大多数,还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大量财政补贴来解决农民收入偏低的问题,但我国总体上已具备了“反哺”农业、支持农村的实力。本文主要对部分发达国家财政支农的经验进行梳理和归纳,虽然国外与我国的国情不同,但他们的一些做法可以为我国农村制度创新提供一些经验及启示。 一、国外公共财政支出向“三农”倾斜的经验和做法 (一)补贴政策 这类政策工具是许多发达国家政府为了减少政府对市场直接干预而采用的财政支农的政策工具。 美国的直接补贴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这种直接补贴是最典型的脱钩收入补贴。生产灵活性是指采用了这种补贴方法之后,生产者无论生产什么,其所享受的这种补贴都不受影响,因此具有充分的生产决策灵活性。二是土地休耕保护计划。按照该计划,农民可以自愿提出申请,与政府签订长期合同,将那些易发生水土流失或具有其他生态敏感性的耕地转为草地或林地,时间为10—15年。进入计划的土地,首先必须休耕,退出粮食种植,其次要采取植被绿化措施。对每个农民的补贴在50—50000美元之间,平均全国为5000美元。 三是农业灾害补贴。主要包括灾害救济、特大灾害保险和多种灾害保险三种政策。据世贸组织统计,美国每年可计算的农业补贴为512亿美元,每名专业务农者一年获得的补贴达1.4万美元。 欧盟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方式也有三种:一是按种植面积补贴。农民可以根据每年种植的各类作物面积的多少申请面积补贴。可享受面积补贴的作物包括:各类谷物,油料作物,豌豆、蚕豆等蛋白作物,麻类等纤维作物等。每公顷面积的补贴额,各类作物之间有所不同,不同地区也不同。二是休耕补贴。分为两种,一种是面积补贴中所涉及到的,每年同面积补贴一起申报,作为享受面积补贴的前提条件,大农场必须休耕10%的农田。三是环境保护补贴。其基本原则是:自愿参加,至少5 年,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具体又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①生态农业;②粗放型草场使用,包括将耕地变为粗放使用型草场;③对多年生作物放弃使用除草剂。 日本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主要是2000年新出台的对山区、半山区的直接支付制度。补贴的理论标准是山区、半山区与平原地区的生产成本差异的80%。具体标准根据水田、旱地、草地和人工草地分别设定,并按陡坡地和非陡坡地设定两级标准。每个农户每年可享受的补贴上限为100万日元,政府为此支付的财政总支出为700亿日元,其中中央政府330亿日元。可享受补贴面积为90公顷,即平均每公顷约为8万日元(约折合为630美元),这相当于欧盟普遍性的面积补贴的两倍多一点。 (二)支持政策 许多国家都通过支持和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进程,这些国家除了给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税收优惠外,还利用对农业信贷的财政支持来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美国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致力于实现农业高度现代化,到70年代中后期,全国农业生产性投资增加5000多亿美元,这样巨额的资金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和信贷解决。现在美国平均每个农场拥有30多万美元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每个农业劳动者占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达18.1万美元,农业的有机构成超过了工业。原西德从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每年以70%的预算支出用于支持农业的发展,而来自农业的预算收入仅占预算收入的0.7%。用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费用全部由联邦政府提供,土地整治、水利建设、山区开发等方面的费用由联邦政府提供60%,州政府提供40%。日本政府在1973年提出的“实现农业高效十年计划”的经费预算,相当于同年农林水产总值的4倍以上。从60年代开始到70年代中期,日本为支持农业现代化,每年发放的农业贷款相当于当年农业总产值的1.3倍,而且长期低息贷款占70%左右。为了适应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及WTO农业规则的要求,从1995年WTO成立开始,日本政府较大幅度地调整了财政支农政策,在WTO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范围内,从过去以补贴生产、流通环节为主转向补贴支持农业的公共性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方面。以1997年为例,“绿箱”政策支出占当年政府农业预算支出的90%。信贷方面,日本农协承担着为农户筹集生产资金、发放贷款的任务,其信贷资金来源于农户存款、发放债券和财政补贴三个方面,从而直接满足农户增加农业投入的需要。 (三)立法支持 美国早在罗斯福政府颁布的《1933年农业调整法》中,就确定了支持农民收入为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即应使农产品的购买力恢复到对农场主比较有利的1909—1914年的水平。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的农业政策几经调整和修改,但直到《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简称《1996年FAIR法》)颁布之前,对农业的价格支持一直是美国农业政策的最重要手段和基本方向。法国、加拿大等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美国和欧共体各国都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业法》或《农业基本法》、《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农业调整法》等农业大法,对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的目标以及乡村建设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使《农业基本法》得到具体贯彻,与之相配套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法律法规,如《农业投资法》、《土地休耕保护法》、《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日)、《农业信贷法》、《农业合作法》、《粮食增长实施法》(日)、《畜产振兴法》(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日),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领域对农业的扶持和农民利益的保护以及乡村建设作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