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的版权保护体系一般是集合三方面的力量构建的:即法律、政府和行业协会。法律是版权保护体系的基石;政府是版权保护的宏观规划者;行业协会是版权保护的主要组织。欧美国家法律制度较健全,版权方面都有专门的版权法对其作出规定,政府也会在宏观上进行管理。而非政府组织在欧美国家的版权保护体系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一方面代表和维护行业利益,另一方面也行使管理职,制定共同遵守的规则并提倡自律。在版权保护领域中,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是互补、互动的关系,从版权经营角度来讲,企业是主体;从版权治理角度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版权管理角度来讲,社会组织是主力。中国政府在版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培育版权市场主体,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保护中的不可替代和不可忽视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于著作权人的授权从事的,包括:授权作品需求者使用作品,对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及以组织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进行索赔等一系列管理工作,是保护著作权的一种有效手段。 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征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实践的产物,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以及集体管理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对于什么是集体管理有着不同的界定,集体管理的范围也有宽有窄。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而学术定义也各不相同。如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韦之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这一定义反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管理著作权”的特征。而中国国家版权局许超则是从集体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对其下了定义:“著作权保护机构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基础上以自己名义向作品使用人行使著作权,主要包括向使用人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作品使用费,将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对侵权人提出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等内容。” 归纳起来,“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采取信托或者部分转让的方式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由集体管理组织向潜在使用者发放许可,按照统一的标准收取使用费,并按照既定的原则分配给著作权人的一种集体行使著作权的方法。而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代表著作权人利益,监督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将使用费分配给著作权人,并且在必要时代表著作权人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组织,通称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际上,这类组织大多称为协会。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集体管理体制,并能体现出高效率、信托授权、管理的财产权为小权利以及设立的行政许可制等基本要素。然而从现实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始终没有摆脱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的影响和束缚,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呈现以下问题:(1)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步较晚, 且是由国家版权局和原有的相关协会共同组建,行政管理色彩较重,缺乏市场服务机制。(2)从实际运作来看,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和垄断性,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单方规定,且制定依据和制定程序缺乏透明性。集体管理的作品信息和业务信息也缺乏透明性。结果导致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使用者对集体管理组织缺乏认同感。同时,由于没有建立适当的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导致诉讼纠纷不断。(3)由政府指定现存或者筹备中的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某一方面权利的法定集体管理者,导致该集体管理组织成为当然的垄断者。(4)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制环境和法律意识尚待提高。在我国由于著作权侵权现象较为普遍,人们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和权利观念。(5)著作权法律体系建设滞后,特别是与集体管理相配套法规缺乏。 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改革发展的价值取向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设计,是以保护和强化个人私权,而不是突出公权力管理为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私权自治和合同自治应该适时反映在现实的法律制度建设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立法改革正是要祛除政府管制色彩,还原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私权自治和运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的原色,并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促进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健康发展。(1)建立开放多元的管理体系。通过市场规律来促使著作集体管理组织的经营能够更具有自主性和竞争性。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上,不应采取现行的许可制,而应朝向准则主义的设立方向迈进,倡导开放的版权管理,建立开放、多元的管理制度体系。鼓励民间自发组织参与集体管理事业,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性质无须限定于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形态,也可引进公司制度,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基础。通过市场竞争体现出集体管理的高效率性和公正性。(2)尊重私权自治和合同自治。版权属于私权,在任何涉及版权的工作中,都应贯穿宪法以及民法中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尊重私权,尊重市场规律。就版权法治的理念而言,权利管理原本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权利人可以选择任何方式来管理、处理自己的作品与权利。集体管理组织所提供的并不是一种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使的普遍的社会公益服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仅仅是私有的、个体的财产。随着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作品的利用方式呈现多元化发展方向,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尊重著作权人有自由选择适合的集体管理组织及管理方式的权利。是否委托他人管理,是否采用“集体管理”,包括是否使用这一名称,是通过信托、还是代理方式将权利交付他人管理等等。首先是权利人自己说了算。只在侵权或冒犯公共秩序的行为发生时,政府才能出面干预。具体而言,只要坚持尊重他人权利,产业发展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权利管理的组织形式、法律关系等可以多种多样,任何权利人和使用者都能拥有自己的选择自由。尊重著作权人的选择自由,也是促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在管理、运作方面,更注重著作权人利益的维护,以争取著作权人的委托,在集体管理业务市场竞争上,赢得胜利。(3)祛除政府管制色彩。 对集体管理体制中行政角色重新定位。政府对集体管理中的过多行政权力介入,一方面势必会束缚集体管理事业发展的手脚,另一方面也会破坏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间的平衡关系。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统得过死,维护自身部门利益是行不通的。当然,协调市场导向与政府主导是必要的。但是,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一切版权事务,更不意味着政府毫无限制地干预版权的拥有、交易等私人事务。版权战略中政府主导的定位是,政府是切实履行其保护与服务职能,积极制订、实施版权战略与政策,为版权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版权产业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政府行为的作用应该是辅助私权、辅助市场,而不是任意主导市场。政府应该扮演监督者和裁判者的角色,站在中立的立场,维护权利人权益和社会公益的平衡关系。主管机关应首先尊重各集体管理组织的自律运作,但在其无法有效运作或有不当或不洁行为时,要依法律进行监督。(4)建立共享版权数据信息库,构建公共性、大众化版权信息数据库。建立国内“版权信息高速公路”。版权产业尤其是核心版权产业,诸如新闻和文学作品、音乐、戏剧、电影和录像、广播和电视、摄影、软件和数据库、视觉艺术和形象艺术、广告服务和版权集中管理等,都是版权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最大受害者。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中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是不等的,一方为信息优势方,另一方为信息弱势方。信息优势方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获得不法利益,而信息弱势方则受到损害,因而信息弱势方需要法律的保护。版权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结果,一是逆向选择,二是道德风险,二者都会对版权市场和版权产业造成极大破坏。要克服版权产业的信息不对称,必须从版权产业的自身特点出发,综合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行之有效的方式包括:建立版权登记的公示制度,完善权利信息制度。可下设版权企业库、专家人才库、版权信息资源库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应用数字与网络科技,建立与国外集体管理组织类似的著作权信息查询系统,方便使用人查询及利用作品。建立版权普查机制由国家版权局牵头、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全国性的版权相关信息调查与统计。同时,建立科学有效的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确保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公开性、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