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因其具有调控经济的重要作用,其调节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在优化税收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方面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 一、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优惠,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特殊照顾。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的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这种在税法中明确的用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称为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大体有十二项。除了“免税、减税、退税、缓缴税款、加速折旧”以外,还有:优惠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税收抵免、税项扣除、盈亏互抵、税收饶让等等。综观我国的税法,税收优惠主要用于鼓励农、林、牧、渔、水利等行业的发展,鼓励能源、交通、邮电等基础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体育等事业的进步,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扶持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发展第三产业,鼓励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商品出口,吸引外商投资等。 二、和谐征纳关系的基本内涵 和谐征纳关系是指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征纳双方的根本利益达到相对平衡的一种状态,并且这种状态会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不断调整,以取得更高层次的利益统一。因此,和谐的征纳关系既是相对的,也是动态变化的,但归根结底是建立一种依法诚信纳税、公平公正执法、纳税环境安定有序、征纳双方和谐的税收关系。 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中,人是税收征纳的主体。由于税收立法所规定的事项涉及纳税人的基本财产权利与基本生活,税法一方面规定了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将被国家无偿征收,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所征收的数量进行调节,因此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具有高度的公平性和公开性。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和谐征纳关系的基本要求。和谐的征纳关系还要求税务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纳税人来说就要做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反映和处理税收征管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处理好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税收和谐的基础,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关键。 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和谐征纳关系作用分析 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发挥和落实程度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影响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影响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和调节经济重要杠杆作用的发挥。多年来,税收优惠政策在奠定国家经济基础、保障国家权力稳定运行、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真正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而建立和谐征纳关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条件。 (一)扶持下岗再就业效果明显 1、再就业是下岗失业人员参与社会再发展的基本形式, 也是下岗失业人员谋生的基本保障。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到下岗失业人员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成败、社会政治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自2002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多个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针对具体执行中出现的一些政策方面的不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减免方式、条件、执行期限等进行了调整和改进。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改进体现了税务部门在行政作为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说明了我国税务部门对中央关于就业问题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理念的充分理解和坚决贯彻执行,体现了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也说明了税收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解决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表明税收优惠政策一直在为努力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国家累计减免税收100亿元,惠及下岗失业人员525万人。在各项优惠政策中,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担当着促进下岗再就业的重要角色,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2、增值税起征点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稳定。 制定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鼓励、扶持个体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城乡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涉及多行业广大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关系到个体经营者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吸引农民、个体者进入城镇从事工商业经营,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对税务部门来说,有利于税收征管“抓大放小”,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3、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中心环节。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因计划经济时期人员过多、机构冗杂、效率低下,导致企业负担沉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形成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导致社会就业形势严峻。再就业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创办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既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下包袱,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也有利于妥善安置国企改革中产生的富余人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自2002年至2005年12月底,扶持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青海国税系统、地税系统以新办企业、主辅分离经济实体、个体经济三个可比因素统计,累计减免各项税收2561.39万元,累计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817823元,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计24569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