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化和发展了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和谐”成了我国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十六大报告同时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作了具体规划。依法行政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 一、和谐社会在法律层面的基本涵义 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学科的共同概念,是多维度和多变的,在各领域有不同涵义。 (一)一般涵义 “重视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①“崇尚和谐,并把和谐作为万物存在的基础和客观的秩序以及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② 从而,和谐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③。和谐内涵十分丰富,是个历史范畴。以注重矛盾调适的过程还是注重结果为标准,可分为静态和谐与动态和谐。静态作大同、平衡解。注重结果,不关心矛盾调适过程。如“保和太和”,“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天人之际,合而为一”等等。动态作相反相成,相生相克解。对社会关系中异质因素或对立因素所以达致和谐的过程十分注重。如《国语·郑语》曰:“夫和则生物,同则不继”。《论语·子路》说:“君子和而不同”等。 西方学者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和谐社会,有两个基本理路,即社会秩序或生活稳定和社会变迁或社会发展,其概念及价值取向上与和谐社会十分相近。 (二)法律层面涵义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把人当作人,“和是指人人皆有满足生存和发展的底线需求的权利,谐是指人人皆有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④ 社会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维护正常的权利运行,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法律调整的终极价值。所以,从法律角度讲,和谐是指在社会权利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权利行使处于平和状态,权力和权利相对妥协又彼此充分享受。 二、和谐社会的基本法律价值 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所蕴涵的基本法律价值,不管社会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实践效果如何,始终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标准与尺度,是一个社会基本的立足点及终极目标。 (一)民主 民主是指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多数人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的多数。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形式。无论从哪个角度理解民主,在法律层面可以认为公众参与和保障公民权利是民主最本质的特征。 和谐社会将更加注重公众参与和公民权利保障,人们对权利期待的高涨和权利的泛化,使得人权价值更加彰显。民主作为一个承载人权和自由的思想体系和制度性原理,民主将更加张扬。作为一种价值目标,民主既是实体的,又是程序的。一方面为人们提供广泛的政治参与机会,另一方面为权力机构设置了一系列程序化的运作方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加以限制。“民主是我们不能不拥有的,而且也是不能不希望的东西。”⑤ (二)正义 “正义通常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伦理做”应当“做的事情,也指社会对人们行为的道德性所做的一种评价。”⑥ 古典自然法学甚至认为正义是一种先验的哲学基础和绝对原则。⑦ 这些概念说明正义具有流变性,“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⑧ 但正义也具有不变性,正义的不变性体现在正义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构成正义的底线,不遵守底线的社会不是文明社会。 和谐社会,对正义的共识性程度在不断提高。正义是和谐社会最起码的价值追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在此基础上,正义也是解决利益和负担分配的最基本原则。社会是个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组成的,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最大限度地占有社会利益,如此便产生了利益冲突,如此便需要正义原则去解决。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是要让每一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社会安排应当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使社会中地位最不利的人得到最大的改善。这才是和谐社会的正义要求。 (三)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⑨ 约翰·密尔把自由界定为“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人的权利。”哈耶克所说的自由,是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约束的状态。“自由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⑩ 可见法律上的自由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是指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精神和行为的自主空间。 无论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哪个阶段,个人自由的张扬和彰显,使得在公共领域之外出现了不受公共权力控制而由个体自由支配的个人领域。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实现自由的过程。(11) “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12) 任何社会都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因为公民行使自由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公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发挥公民在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形成和实现中的作用。因此,“自由是人类文明、社会制度和个人发展的标尺和目标。也是法律的价值标尺和价值目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