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近年来,建设服务型政府现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改革的重要目标,对服务型政府的研究也已成为一个学术热点。应当肯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方向是正确的,需要继续坚持,但目前服务型政府的发展在我国还处于初创时期,也正因为如此,在服务型政府的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有的甚至是方向性的。如果不走出这些认识误区,极有可能影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为服务型政府真正推广实施的难度很大,不仅要求政府开展更加细致入微的工作,还需要考虑种种制度性约束,通盘规划,制定长远的改革战略。 一、科学理解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提出来以后,南京市(2002年)、北京市(2003年3月)、重庆市(2003年8月)、大连市(2003年10月)等先后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不是国际上通行的概念,而是我国地方政府依据国情、行政变化能动创造的新概念。目前,我国关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由于实践短暂还极为缺乏经验,虽然还只是一个描述性的理论界定,但是作为一种正在形成的趋势,它已经快速、准确地反映了执政主体、执政环境及人们对政府认识所发生的变化。就一般意义而言,服务型政府是指以人文关怀、民主、透明、责任、法制等价值为基础,在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下,以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标志的政府形态。 笔者认为国家行政学院刘熙瑞教授的定义具有代表性。他认为: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二、误区探析 误区之一:政治与治政模糊不清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的在于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管理体制,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而要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解决好两大问题:政治与治政。 首先政治学研究表明,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必须是一个合理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界限的社会。属于公共事务的,纳入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由公共权力(政府)部门采用法律的、行政的、政策的多重手段去解决。属于私人事务,由私人自己或私人之间(包括个人之间、组织协会之间)通过协商、交易等方式去自行解决。对于“私人领域”的管理可以称作“社会治理”或“治理社会”,属于“政治”的范畴。“公共领域”的管理可以主要地被界定为“政府治理”或“治理政府”,属于“治政”的范畴。前者强调的是“治民”,后者强调的是“治官”;前者的目的是要规范公民行为和社会组织行为,保障公民权益,防止暴民政治;后者则是要规范政府(包括官员)行为,限制公共权力,防止暴政统治。 其次从政府改革的角度看,服务型政府意味着政治观念的根本转变:从以统治百姓为核心的政治观念转向以服务百姓为核心的治政观念。前者重在“治民”,限制百姓;而后者重在“治官”,限制政府权力。这一转变与以“控制国家”为内容的民主宪政发展方向并行不悖。 基于上述认识,建设服务型政府应培养一种“治政式的”思维和行为。 误区之二:认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是“形象工程” 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是“形象工程”。如建一个“市长信箱”,设两个“局长接待日”,搞三个听政会,弄几个“政府主页”,并不足以打造一个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理念、制度和行为方式的全面创新。 我们习惯了“政治式的”(治民、管制、服从)思维和行为。现在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那要求我们培养一种“治政式的”思维和行为。这种“治政式的”思维和行为的核心是“治官”,实施的是“管制+自治+自由”的治理模式,强调“服务”而不是“服从”。所以,适应这一革新的理论创新和观念更新是非常必要的。服务型政府要求摒弃传统的官僚制式的社会管制型政府理念,树立政府部门与社会部门(私人部门和所谓的“第三部门”)携手合作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民主”+“宪政”+“治理”,它体现的是以民为本、依法治政、共管共治的治国理念。 服务型政府建设还需要在重新界定政府角色和定位的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在一般的政治学研究中,政府角色被界定如下:在国际社会中,政府是国家主权机关;在政治体系中,政府是政治权力核心;在社会生活中,政府是公共管理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政府是市场秩序监护人;在民间生活中,政府是社会纠纷仲裁者;在私人生活中,政府是公民权益维护者。这样,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政府要恪守维护公共利益的立场和职责,全面推广在国际上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度、公示制度、听政制度、监督制度。在具体的政府行为方面,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将诚信政府落在实处,杜绝形象工程和运动式管理,要实实在在办事。政府做事要有系统规划,要有成本效益意识,要有责任观念和明确的问责机制。第二,政府管理要做到有板有眼。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件“细活”,它更加关注于管理的细微之处,要求政府工作更加精心细致。在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虽然受到来自结构方面的制度性约束,但在既有结构条件下还是有大量细致化的工作要做,也可做。 误区之三:认为服务型政府建设可以“单兵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