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7)06-0020-13 一、SCM协定下的补贴概念和类型 (一)补贴的法定含义 补贴的法定含义来源于WTO体系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根据SCM协定第1.1条,判断一补贴是否存在必须满足两个要件:首先,必须“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存在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其次,因该“财政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而“授予一项利益”。因此,假使一项政府干预扭曲了竞争,但只要该干预的形式并不涉及公共基金(public fund)支出,就不能视为是一项补贴;同样,即使该政府干预涉及公共基金支出的形式,但并没有授予一项利益,也同样不能被视为一项补贴[1]。 就财政资助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①:1.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的政府做法;2.政府税收的放弃或减免;3.政府提供的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4.政府通过筹资机构或私营机构所为的上述财政资助。 就上述“则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而言,有如下几个要点:其一,对于“利益”的理解应从“接受者(recipient)”的角度来理解,即在解释SCM第1.1(b)中“利益”这一术语时,应将焦点集中在补贴的获得之上。其二,所谓“授予”指的是一种法律或事实的确定性。授予利益与财政资助之间并无明确的时间性要求。 (二)补贴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补贴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划分补贴类型的最大实益在于,不同类型的补贴,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可能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补贴有如下几种类型: 1.政府补贴与非政府补贴 按照资金来源,补贴可以分为政府补贴和非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的提供往往和重商主义、产业政策等联系在一起,其异化的结果之一是倾销;与政府补贴不同,非政府补贴的一个重要动机就是倾销。而非政府补贴的成功关键在于利用国内的超额利润补贴亏本出口的缺口,从而形成一种多少带有规则性的连续倾销。 本文所言的补贴是一种“财政资助”,虽然该财政资助可以通过以私人机构资本的形式出现,但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之一种,应受到严格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主要是WTO体系下的SCM协定)的限制。 2.贸易补贴和投资补贴 按领域和政策目的,补贴可以分为贸易补贴和投资补贴。在国内法的层面上,无论是贸易补贴还是投资补贴均应具有合法性,但是,这种合法性的限度有所不同。具体而言,由于一国在对外贸易领域以实行统一政策为特征,所以贸易补贴常受制于统一的国内贸易补贴法规;与之相对比,投资决策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性,分散而非统一成为投资补贴的常态。考虑到经济生活的一体化,这就在国内法层面带来如此隐忧:各地分散的投资补贴政策很可能扰乱国家统一的贸易补贴政策。考虑到各类补贴均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依据,如何协调其间的关系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在国际法的层面上,就贸易补贴而言,存在WTO之下的SCM协定,该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某些妨碍自由贸易的补贴行为。投资补贴则有所不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协定约束投资补贴行为,只有在其直接导致贸易补贴效果时,才有可能受制于SCM协定。 3.货物贸易补贴和服务贸易补贴 在贸易补贴领域,根据其适用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货物贸易补贴和服务贸易补贴。服务贸易以其无形性、即时性以及人身性为其主要特征,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四种形式。其中,商业存在涉及投资问题,因此服务贸易和投资有所交叉。在国际经济规则中,与投资规则相比贸易规则更具国际性是一个历史现实,但这并不表明服务贸易补贴规则严于投资规则,原因在于,GATS第15条规定: 各成员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补贴可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各成员应进行谈判,以其制定必要的多边纪律,以避免此类贸易扭曲作用。谈判还应处理反补贴程序适当性的问题。…… 任何成员如认为受到另一成员补贴的不利影响,则可请求与该成员就此事进行磋商。对此类请求,应给予积极考虑。 在措辞上,GATS第15条是一个典型的“尽最大义务条款”,即使一成员没有遵守,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可以说,在现阶段,服务贸易补贴的国际规则更类似于投资补贴而非货物贸易补贴。毕竟,后者要受制于WTO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 4.农业补贴与一般补贴 在货物贸易补贴领域,根据其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农业补贴和一般补贴。WTO的农业协定(AOA)是把游离于 GATT之外的农产品拉入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初步尝试,与WTO的其他专门协定相比较,AOA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其规则也更趋灵活②。将一产品归类为农产品或非农产品直接决定了一国在WTO下补贴政策的自主性。为最大限度减少法律适用上的冲突,AOA附件1中列举了该协定适用的产品:其一,协调制度第1章至第24章,鱼及鱼制品除外;其二,另加一些与农业密切相关但需经过加工的产品③。 AOA的过渡性决定了其中补贴纪律的严格性要小于 SCM④,该协定第21条明确规定:“GATT1994年和《WTO协定》附件1A所列其他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定应在遵守本协定规定的前提下适用”。因此,随着AOA实施期的结束,从政策建议的角度而言,AOA更有研究余地,而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而言,SCM协定的价值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