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格局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对外开放已从经济特区这个点发展到沿海、沿江、沿边三条线,进而推广到全国内陆省份的面。当年仅在经济特区实行的特殊优惠政策已在内陆地区普及,仅在经济特区试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特区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取得的许多成功经验和举措已经逐级在全国推开,从而使经济特区的特殊优势变得越来越弱。 在这种背景下,国内有些学者从社会公平角度出发,认为举办经济特区违背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违背了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建立国内的公平竞争环境,特区不应当继续“特”下去,进而提出取消特区的政策主张,考虑到这种观点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开放的战略步骤,其影响很大,因此为把问题阐述清楚,需要我们将思考问题的视野置于世界范围内,探讨一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所创办的经济特区特点,对比分析他们的特区政策与我国的差异。 思考之一:我国特区政策与各国特区政策的对比 从自由港诞生至今的五百年时间里,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西方发达国家完成了从第二产业为主向第三产业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发展中国家纷纷从殖民地中挣脱出来,能够自主地决定发展本国经济的道路。在这段时期里,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无论是否是关贸总协定成员国,都相继建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科技工业园等各类享有优惠政策的经济特区。经济特区越来越多,创办经济特区的国家也越来越多,经济特区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随之越来越大。 世界各国的经济特区发展到今天,从功能上可以大致分为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科技型经济特区和综合型经济特区等四大类,这些经济特区都享有各自的优惠政策。 自由贸易区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对自由贸易区实施的优惠政策大同小异,一般都规定,对于允许进入自由贸易的进口商品,不需办理报关手续而只办理行政申报手续,免征关税;对已收取进口税的再出口商品,可退回关税等。 二次世界大战后 各国开始允许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装配、加工、生产产品,并规定在经济特区生产的产品出口时可免征关税,特区内公司的所得税、工商统一税等税务可享受减免的优惠待遇。 出口加工区税收优惠政策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对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设厂的企业,其加工、生产、制造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均可获得免税进口优惠;区内企业生产的工业品再出口,可免征出口税;除了本国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可免征关税,自由进出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一般都为外国投资的企业提供减免公司所得税、工农业税、贷款利息税、工商统一税等优惠措施。这些税务的减免程度和年度长短常常被外国投资者视为比较投资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因素。 科技型经济特区优惠政策 一般情况下,科技型经济特区不仅可享受其它类型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而且各国政策还为鼓励外资的投入而提供更多的优惠条件。例如对科技水平较为先进的项目,可获得政府给予的科研资助、训练资助、开发资助等,高科技公司的所得税可比设在一般经济特区还低,土地、厂房等生产要素的租金可比一般经济特区更低廉。 综合型经济特区优惠政策 这类经济特区往往采取类似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措施,以吸引外资和保证综合型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出口工业得到迅速发展。同时还提供有利于商业、金融、农牧、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服务行业等发展的经济优惠措施,提供完善的投资基础设施和较健全的法规制度,以保证综合型经济特区内各行业都能得以充分发展。 我国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 对设立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满足一定条件,在一定年限内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从与各国经济特区优惠政策的对比中,不难看出我国所建立的经济特区,在优惠政策方面不仅没有超过世界各国所创办的经济特区,没有妨碍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环境,也没有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原则。恰恰相反,我国的经济特区与其它国家创办的综合型经济特区相比,还需要进一步实行有关自由贸易区的特殊政策,赋予更大的改革开放试验权,完善特区政策体系,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以更强的竞争力与世界各国的经济特区竞争。 思考之二:特区优惠政策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关系 创立于1948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目的在于为全球商界创建一个公平的、有保障的和可预见的国际贸易环境,使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范围内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国对“进口产品”给予不劣于“相同的本国产品”的待遇。即缔约方在缔约的贸易条约和协定中,规定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的国民和商船相同的待遇。“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且仅适用于从外国进口的商品,而不涉及到外国人到其它国家投资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