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严重制约着当今我国经济的发展,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中突出的问题,影响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是“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因此,统筹解决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矛盾,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手段,对于促进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以及农村工业化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涵义和特殊性 1、农村公共产品的涵义 农村公共产品是指供由范围不同的农村居民消费、享用的,具有“非排他性”和公益性的各类物质或服务产品,涉及农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具体包括: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会保障、社会治安,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供水、供电、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环境综合治理,防灾减灾、气象、公共科技资源服务、病虫害防治,行政、法律和社区服务等。 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功能和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变化,农村公共产品分为经济发展型、公共服务型、社会保障型和生态保护型四种类型。经济发展型指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公共产品,如农村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农业气象、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农产品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型指保障农村社区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运转的公共产品,如乡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经济发展规则等;社会保障型指为提高农民社会福利水平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公共产品,如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社会救济、农村文化与体育设施等;生态保护型指有助于推进农村经济、社会与生态和谐共存,农业与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如农村生态保护、环境建设、村庄绿化、农业灾害防治等。 2、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殊性 农村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一个组成部分,它除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属性外,由于农村社区的特殊性,农村公共产品还具有其特殊性。 (1)农村公共产品具有边缘性和生产分散性。首先,由于农村处于中国行政区划的最基层,生产规模小且经营分散,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的边缘性和分散性。由于乡镇以上各级政府提供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公共产品都可延伸到农村,因此,农村公共产品同时具有多层次性。其次,农村分散生产经营状况决定了一些在城市中可以由私人提供的产品,在农村则需要由政府以公共产品的形式提供。比如新技术、新产品,在城市中可完全表现为一种企业行为,可是在农村,每一项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之初,由于农民对技术的信任度低,表现为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排他性,造成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推广者面临市场风险,导致推广困难。由于新产品、新技术对农业生产全局具有战略意义,因此,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广,需要国家来提供或者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外部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因而公共产品的生产或供给往往是与“公共财政”相联系的,成为政府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由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制度、公共产品的资金投入或者成本分担制度、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决策制度是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基础,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摊制度是根本,而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则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保证。 改革开放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靠国家。人民公社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社合一,无论是生产队还是公社一级,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政权职能,同时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在这一体制下,公社区划范围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主要靠公社内部解决。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但并没有改变人民公社时期的公共产品供给的体制,并一直延续到今天。从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制度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是“自上而下”,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的意识,由“上级”决定提供公共产品的品种和数量,没有建立起公共产品需求的供给机制,不能真正反映农村社区内多数的需求意愿。从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分摊制度来看,农村税制改革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包干,除大型水利工程、农村电网等外,国家把地方建设的任务交给地方政府(主要是县乡政府),不再像农村改革前通过拨款加以支持。目前,对农村的投入方针是,农村主要的、大型的、跨区域的公共产品筹集是中央、地方和农民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由于中央财力有限,对于不能带来政绩或社会福利的公共产品难以有效供给。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基本格局是纯公共产品由政府财政承担(主要体现为党政机构的行政支出),准公共产品不能有效供给,或由农民自己承担。所以,与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相比,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呈现为体制外供给。 (3)农村公共产品具有不可缺失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软”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当地政府在有限的财力约束下,更愿意投向“硬”的公共产品如道路、水利基础设施等,因为这些都可以作为“政绩”,具有可见性,而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信息供给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为主的“软”公共产品不愿提供,或提供不足。特别是对农村私人产品产出效率影响较大的政策支持和信息支持系统。在农村(农业)投入效益相对低下的情况下,信息的供给应该说是带有补偿性质,它讲究的更多的是整个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那么,提供信息的只能是政府来组织信息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在农村工业化程度较低,税源较少,政府因财力不足无法生产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条件下,政府可以及时、有效进行政策支持,进行信息产品的供给。具体来讲,如信息系统的建设、农业技术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以及市场系统建设等公共产品,政府供给都不足,这些公共产品都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制定政策,让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来提供农村的这一公共产品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