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否合理,最主要的就是看它能否保障社会公平与促进效率的提高。从经济领域来讲,所谓公平主要是指人们平等地获取社会财富的机会平等,社会能够对各经济主体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获得的社会财富给予合理的确认与充分的保护。而效率一般是指经济资源投入产出的比率,投入少产出多则效率较高,反之则效率低。具体又体现在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在微观上指的是经济资源得到充分使用,效用优化,在宏观上指的是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经济资源流向效益最高的部门和领域。至于农地产权制度则是规范、约束、界定、保护经济主体对农地产权的各种规则、规范、程序等的总称。它是由一系列制度组成的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经营权制度、使用权制度、产权流转制度、土地征用权制度、土地控制权制度、土地产权收益分配制度等内容。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现阶段我国由土地集体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土地征用制度所形成的一系列农地产权制度组成的制度体系的公平与效率性进行分析。 1 现阶段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体现的公平与效率性 1.1 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土地所有权制度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改革开放后,我们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同时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完善,体现了制度的延续性、稳定性与创新性。土地集体公有的所有权制度确立并坚持下来,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土地所有权回到了土地的主人和经营者—农民手中,实现了权利的理性复归。同时,农民集体公有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建立,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对产权社会化的要求,是具有较高效率的。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就指出:在社会主义建立后,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不仅在基础已经打好的工业方面而且在所有的地方、在农业方面也是如此。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伴随着工业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它需要农业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作为支撑,这种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在农地产权关系上就表现为产权社会化,即出现全部或部分私人土地产权为更多的社会成员所分享的趋势、状态和过程[1]。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毕竟落后于工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生产社会化、产权社会化相对与其他产业,总体水平较低。在所有权制度的选择上还不能实行全民所有这一所有权社会化的最高形式,只能实行所有权社会化层次相对较低的由一部分农民组成集体共同占有所有权制度,这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土地集体公有所有权制度本身是合理的、有效的,是经过实践证明的,是为农民所接受的。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生产社会化较低水平下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土地经营权一般按照农户家庭人口的数量或结合劳动力的数量进行平均分配,且随着人口与劳动力的变动定期调整农户承包的土地,保证土地经营权配置的局部公平。现阶段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具有生产经营职能,还兼有就业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等多种职能,土地是农民的“救命田”和最后的依靠,承包制的实行很好满足了农民以上的需求。同时,土地经营权配置公平,权利主体相对明确,农户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主体,在土地经营上建立起了利益的激励—约束机制,按劳分配原则得到真正执行,大大提升了土地经营的效率。从产权社会化的角度来看,与人民公社制相比,生产队集所有权、经营权、收益分配权与一身的局面被彻底打破,实现了土地公有产权的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这是我国农地集体公有产权的第一次分离,符合产权社会化发展的趋势。 1.3 农地产权流转初步确立,更加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土地经营收益相对较低、农民经营意愿的变化,很多农民不再耕作土地,出现土地的闲置、撂荒现象。而另一方面,那些家庭人口增长比较快,需耕种较多土地的农户面临无地可种的局面。由于土地调整相对滞后,加之国家在土地承包上实行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很多地方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出现了土地经营上的供需矛盾。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必须通过建立农地产权流转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现在,允许农地产权流转已经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到确认,这是在农地产权制度上一项重大的改革与进步。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互换、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自愿、有偿流转。法律上的明确,为农地产权流转找到了客观依据,使农地产权制度更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有利于解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所造成的土地分配的不均衡,保证耕地较少的农户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它又解决了耕地的闲置对原本有限的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使用权出让者也获得了相应收益,土地经营向更具经济效益、更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产品生产转移,向具有较好农业技术、经营头脑的种田能手手中转移,推动土地适度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从农地所有权、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发展到了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离,农地产权的交易性,开放性、流动性增强,进一步深化了农地产权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