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在实践中的改革重点,应当集中于切实加快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重点问题上。 一、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实状况 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公司化改制和完善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主要内容。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则是公司制的核心。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公司制的核心是指其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控制、监督、激励以及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何进行配置的法规构架,其核心是建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相互制衡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两方面。就公司组织架构而言,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三会四权”的配置方式。即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自己作为所有者的基本权力(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择权和剩余索取权),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经理层行使经营管理执行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四者之间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的治理机构。而就公司治理机制来看,公司一经注册成立,出资人的终极所有权就自动形成股权,并将股权交由公司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二者之间由此形成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并衍生成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公司的所有权变成剩余索取权,控制权则变成决策权,公司治理机制的实质就成了委托人如何通过建立激励和监督机制来保障代理人的行为符合自己的利益与要求。由此可见,公司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对代理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代理人有积极性为投资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约束的目的是为了使代理人不至于由于自利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为了激励,就要使代理人有职、有权、有利,为了约束,就要使代理人的职位、权力、利益时刻受到监控、威胁,二者之间的制衡成为公司治理结构有效与否的关键。而完善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企业的现实运营及其长远发展都至为重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一次有关改制方面的抽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只有40%被调查者认为企业已经建立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建立及不知法人治理准确涵义的达到60%。被调查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管理者都认为自己的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者仅有43.75%认为自己的企业具备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回答没有建立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被调查者中,有44.44%不知道法人治理结构的准确含义。这一调查结果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作出了较为客观的反映。近些年来,许多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公司制改制,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独资公司没有完成这一过程。而且已经改制的国有企业的改制结果也并非期望所归,公司取代工厂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国有企业并非从本质上解决了组织管理体制问题。就目前而言,国有企业现行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 1.产权主体多元化进展缓慢。我国公司制改造由于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现阶段公司制中产权过分集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的现象。产权的过分集中往往会带来许多非效率的结果,最主要的是企业经营机制很难得到真正转变,政企很难真正分开。产权单一、一股独大的现象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难以真正到位,企业内部也因而缺乏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制衡,导致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先天性缺陷和企业运作的不规范。 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虽然有三个层次,即国资委、资产运营公司和企业本身,但对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地位,国有资产授权后的运行、监管等认识有偏差,尚未形成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运营管理也缺少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3.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在实践中,由于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而成为公司一把手,进而使经理层和监事会通常都受制于董事会。部分公司的董事长又兼任总经理,更使经营层内部的权力失去有效制衡。监事会不仅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功能,而且常常出现主体错位,被董事会和经理层控制,工作常常处于被动状态。企业内部决策风险机制也不健全,经营决策的成败与企业经营者没有根本利益的制约关系,容易造成经营者对经营决策不负责任,国家也无力约束企业经营者的决策行为,因此经营者几乎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制约。同时,由于外部市场竞争机制的缺乏,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没有优胜劣汰,也没有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市场环境,也就难以形成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 4.企业内部监督不力。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都由主管部门和上级党组织任命,且董事会与经理人员较多重叠,造成“内部人控制”,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难以形成。监事会成员对企业运行监督缺乏专业知识,人员关系经济利益又受制于人,因此机构形同虚设,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5.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许多企业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和企业经营,客观上使其身份具有两重性,这样既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也使公司权力高度重合,党内监督无法落实,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自然也就难以实现。 6.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缺乏激励机制。部分企业规定只有年薪,没有激励机制,一些企业即使有一定的激励措施,但也存在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与经济利益严重不对称的状态。因此,企业经营者往往只是凭借自己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去工作,所得到的往往只是一些优秀企业家、劳模等称号的精神鼓励,收益并没有与承受的风险、付出的劳动以及取得的成果真正挂钩,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国有企业中并未得到真正重视,因而也就容易形成个别企业领导弄虚作假、化公为私、铺张浪费或职务消费严重,甚至违法犯罪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