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西风东渐,宪政思想也随之传入,为了救亡图存,使中国步入现代化的征途,许多仁人志士都想到了宪政。但究竟应该由谁制定一部宪法,用这宪法去确立一套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去保护什么人的利益,一直是持不同阶级立场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法学家们激烈争论的焦点。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始,正值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不同派系的军阀在中国角逐利益,为扭转时局,振兴中华,中国共产党人也想到了宪政,“宪政就是国家给予人民权利的证书。所谓权利,最重要的就是这几项自由(指1922年7月党的‘二大’宣言提出的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市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绝对自由)。所以世界各种民族,一到了产业发达人口集中的都市,立刻便需要这几项自由,也就立刻发生民主立宪的运动。这是政治进化的自然(规)律,任何民族任何国家可以说没有一个例外。”① 一、中国共产党人宪政思想的萌芽 中国共产党成立于1921年,如果论及中国共产党人宪政思想的萌芽,首先应归功于那个风云变幻的时代,晚清及民国初年,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各种思潮在中国传播,宪政思想也逐渐深植于那些有远见的学人胸中。这些学人中的一部分后来成了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放眼世界,他们看到的是在欧美,哪怕是在日本都行之有效、成就卓然的宪政体制;回眸中华,所见则是新党迭起,党争日炽,官僚政客相互倾轧,视宪法为废纸,超然法外,危害宪政共和的残酷现实。于是,他们开始对中国的宪政建设进行积极的探索,并产生了许多宝贵的有关宪政的想法,就其主要内容归而纳之,有以下几点: 1、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是陈独秀宪政思想的核心内容。他在分析中国的政权问题时,提出了国家是由土地、人民和主权构成,主权归“全国国民所共有”② 的观点。他说:“国家是人民建立的,……这国家原来是一国人所公有的国,并不是皇帝一人所私有的国。”③ 李大钊的“民彝”说实质就是“主权在民”,他用“民彝”来昭喻人民的意志在现代社会中的崇高地位。“古者政治上之神器在于宗彝,今者政治上之神器在于民彝。”④ 他认为人民的意志是“天性”的表现,现代的宪政制度应当把人民的意志作为高于一切的原则。 2、使人民的意志不断上升为国家的法律 至于如何实现民之主权,陈独秀认为,并不必要全国之内的所有民众都执掌政权,而是应该把全体国民的意愿、要求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再用法律的形式将民众的议政、参政的权利以及请愿、集会、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确定下来,只有这样,主权在民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李大钊则用发展的思想和与时俱进的态度来阐释“民彝”在宪政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他说:“法易腐而理常新,法易滞而理常进。……即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开其基,更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去其障,使法外之理,无不有其机会以入法之中,理外之法,无不有其因缘以失法之力。平流并进,递演递嬗,即法即理,即理即法。”⑤ 从这段文字我们不难看出,李大钊认为,只有使人民的意志不断地上升为国家法律,同时废除那些不符合人民意志和要求的法律,法才会具有无限的生命力,才能在社会生活中被贯彻执行,宪政与民主才能成为现实。 3、真正的宪政源于民众的参与 通过对辛亥革命前后国内现状的分析和对中外宪政历程的比较,陈独秀认识到《临时约法》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并非广大民众发自内心的迫切需要,而仅是少数资产阶级革命家的主张,所以《临时约法》被多数国民“视为不足轻重之物,而不以生命拥护之”,⑥ 这样才被封建军阀轻而易举地撕毁了。由此,陈独秀形成了他在宪政问题上的根本观点,即真正的民主宪政必须建立在多数国民自觉自动的基础之上。他认为倘若立宪政治的主动地位属于政府,而不属于人民,则宪法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厉行之保障。因此,陈独秀对林肯关于民主主义的解释非常赞同,他认为民主主义的精义在于“由民”(of the people),而非“为民”(for the people)。在他看来,真正的宪政源于民众的参与;缺少民众的参与,由少数人处于主动地位自上而下向人民施行,再好的政体,再完备的法律,归根结底也不过是一种“仁政”,是“人治”不散之阴魂。他在自己的文章中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观点,“共和宪政,非政府所能赐予,非一党一派人所能主持,更非一二伟人大老所能负之而趋”,不要“惟日仰望善良政府,贤人政治”,不要“希冀伟人大老建设共和宪政”,要“自居于主人的主动地位”,“自进而建设政府,自立法度而自服从之,自定权利而自尊重之。”⑦ 4、各种政治势力应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政党制度是宪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政党与宪法的关系上,李大钊认为必须维护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将各种政治势力的活动限制在宪法之内。为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他还对宪法与法律作以区别,他说:“以广义法律言,宪法自赅括于众法之内而为其一种;以狭义法律而言,宪法实超轶乎其上,而确然有形式上殊异。”⑧ 他认为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至高地位,绝不能允许任何政治势力赫然临于宪法之上。宪法者,立国之根本,而政党则为立宪政治之产物,各种政治势力应以国家利益为重,自觉遵守宪法。他说:“各种势力,亦均知遵奉政理,而能自纳于轨物之中,则法外之势力,悉包涵于宪法,而无所于不平。宪法之力,乃克广被无既,以垂于永久。”⑨ 二、中国共产党人宪政思想的形成与初步发展 随着东北易帜,北洋军阀政府退出历史舞台,国民党开始了对全国长达二十二年的借《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伪宪法的“羊头”,行法西斯独裁之“狗肉”的黑暗统治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为了揭穿其一党专制的真面目,对国民党的伪宪政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并提出了自己的宪政主张。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毛泽东,宪政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