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顾名思义,它就是一个国家对于税收的一种法律规范,从狭义的角度出发,税收制度其实就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种类和税种的结构。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的设置过于繁复,从而为我国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很多的不便,也使得纳税人对我国税收制度的认识过于模糊,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可以说,一定的税收制度是税收管理的前提和依据,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繁简程度决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繁简程度,但税收管理也会在税收的实践中反作用于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国家制定出来的要求纳税人缴纳多少税收,如何核算的一种法律规章,而税收管理则是根据税收制度上所核定的税款进行组织与监控,使之顺利上缴到国库,如果因为制度的原因使税款不能顺利的征收上来,则我们就必须要考虑这种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了。我国现行税法从1994年制订修改以来,经过了十几年的实践,证明了确实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而十几年来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内也一直处于一种微调的状态。 一、实践中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十多年的税收实践过程中,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一)计征模式过于理想化。我国现行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由于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条件的限制,主动纳税申报的状况很不理想。而且,分类课税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目前,世界各国将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分为三大类:分类所得课征,综合所得课征和混合所得课征。我国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它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入的适用税率分别课征,不进行个人收入的汇总。其理论依据在于纳税人不同的收入体现了不同的性质,需贯彻区别定性的原则。但实际上这样做却使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平,征收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主要表现在: 1.从公平角度来看,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即使所得总量相同的纳税人,也可能因为所得来源的差异而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以月收入4000元以下为例:如果是外方人员就不必缴税;如果是中方人员,纳税的数额以利息红利获得的收入最高,依次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再如,同样收入2000元,又会因为二次或多次收入而又有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样的同等数额不同类别的收入,同等数额又不同次数的收入,税负明显不同,不仅不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而且还会造成纳税人利用肢解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导致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 2.从效率上看,首先由于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的税收负担不一致,从而诱使纳税人将其收入分解,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这样做侵蚀和破坏了税基,导致征管方面的效率低下,阻碍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增长。其次,分类模式总体上对经济的弹性小,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二)税收征管过程存在缺位现象,许多制度只是成了一纸空文。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的理想化,征管水平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的限制,在管理过程中并不能做到税款的应收尽收,从而可以说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贫富差距得不到很好的调节,“社会稳定器”的功用似乎只是口头上的一种称谓,税收的公平性遭受了严重的挑战,也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一种分类所得的制度,把个人的收入分为十大类。然而,一些统计的数据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目前的这种所得税制度产生质疑。在相关的统计数据中表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总收入中,有70%的税款都是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所得,而其他八大类所得的个税收入才占到总收入的30%左右。从税率以及其他规定方面比较,似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以及其他的规定并没有比其他种类的个人所得税占有很大的优势,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工资、薪金方面的所得也并没有占据特别突出的位置,可为什么在我国的所得税总收入中工资和薪金的比重却达到了70%之多?而在我们大多数人的眼里也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就只是对工资和薪金进行征税而已。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对于工资和薪金的征收比较容易控制,管理起来的时候也很方便,大多数人在自己每个月领工资薪金的时候都能发现自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可是对于其他种类的个人所得,我们在征收管理的过程中却并不是那么顺利,这“70%”的比重也正好说明了其他种类的个人所得税在征管的过程中不能做到应收尽收。 (三)扣除额标准过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现行费用扣除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为800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个标准相对于我国居民目前的生活水平已不太适应。与当时制定该扣除标准时相比,我国居民的实际生活支出上涨了许多。居民的费用支出数额增加了,但扣除标准却没变,这显然相对增加了居民的税收负担。 (四)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累进档次较多,会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